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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诉申东兰生产、销售假药,赵玉侠等销售假药案

  被告人申东兰辩称,虽然公诉机关指控本人销售假人血白蛋白及人用狂犬病疫苗给被告人赵玉侠的事实基本属实,但是指控本人销售给赵玉侠人血白蛋白的数量过高。此外,本人销售给赵玉侠的假药没有流向江苏地区。
  被告人申东兰的辩护人辩称:1.庭审中申东兰辩称自己生产并销售给被告人赵玉侠的假人用狂犬病疫苗被退回,最终没有流向市场,故不能认定申东兰构成生产假药罪。2.申东兰并非赵玉侠唯一上线,不排除赵玉侠从他人处购进假药,且被告人高彪、李向阳等人进货渠道较多,故最终导致人体损伤的假药并不一定是从申东兰处流出,申东兰销售假药虽可认定,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证据不充分。
  被告人赵玉侠辩称,虽然公诉机关指控本人从申东兰处购进假药并加价销售给被告人高彪、郝传志的事实基本正确,但本人对销售假药的具体数量记不清楚,请求法院根据证据依法认定。
  被告人赵玉侠的辩护人辩称:1.被害人赵玉英被狗咬后注射真的人用狂犬病疫苗并不一定能绝对防止狂犬病发,赵玉英死亡与注射赵玉侠所销售的假人用狂犬病疫苗没有必然因果关系。2.被告人高彪及其下线销售人员申剑波、陆卫华进货渠道不唯一,认定致本案被害人伤亡的假药均系从赵玉侠处流出的证据不足。3.赵玉侠是应上、下家要求而销售假药的,处于被支配地位,且庭审中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赵玉英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对赵玉侠应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彪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高彪的辩护人辩称:1.不排除申剑波、冒志祥等人有其他购进假药渠道的可能,认定致被害人赵玉英死亡的假人用狂犬病疫苗系申剑波从高彪处购进的证据不充分;高彪销售的假人血白蛋白和致五名病患者重伤和一名病患者轻伤之间并不具有唯一因果关系。2.以药品检验报告及人体损伤检验意见书作为认定被害人重伤及轻伤的依据不充分。含量为零的假人血白蛋白与对人体造成伤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3.高彪归案后检举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应从轻或减轻处罚。4.被告人高彪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佘永红辩称:1.本人不知道高彪提供的人血白蛋白系假药,只是意识到药的含量不足。2.本人被江苏省如皋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后获知人血白蛋白含量为零时就停止销售,并尽力追回还未使用的假药,其对李向阳此后销售假药造成他人伤害的后果不应承担责任。3.本人主动归案,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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