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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诉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戈擅自发行股票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诉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戈擅自发行股票案


[裁判摘要]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经营资金,在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委托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转让公司股东的股权,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擅自发行股票罪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郑金妹。
  被告人:郑戈。2006年12月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8年4月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前罪缓刑宣告,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现在服刑中。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基公司)及被告人郑戈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01年12月至2007年 8月期间,被告人郑戈担任被告单位安基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为了给单位募集资金,经股东会集体决定,在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委托中介公司与个人代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转让安基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共计向260余人发行股票322万股,募集资金人民币1109万余元,用于单位的经营活动及支付代理费用。安基公司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其行为已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且系单位犯罪;郑戈作为安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单位安基公司、被告人郑戈及其辩护人均辩称:1.国家法律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能否转让股权没有明确规定,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2.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从事的是正常的股权转让业务,本案应属安基公司与受让人之间的民事债权债务纠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被告单位安基公司成立于1997年4月,注册资金为人民币3400万元,股东包括2家单位和16名自然人。被告人郑戈担任安基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为44%。安基公司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为:生物制品加工,化工原料、建筑材料、金属材料销售,本企业自产生物制品和技术出口,本企业进料加工及三来一补业务。
  2001年12月,被告单位安基公司为筹集研发资金,由被告人郑戈提议经股东会集体同意后,委托中介公司及个人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转让自然人股东的股权。此后直到2007年8月期间,由郑戈负责联系并先后委托上海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天成投资实业公司、王存国、周震平、黄浩等个人,以随机拨打电话的方式,对外谎称安基公司的股票短期内将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并能获取高额回报,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推销郑戈及其他自然人股东的股权。郑戈和中介人员具体商定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4元间不等。安基公司与受让人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和《回购承诺书》(承诺如果三年内公司不能上市就回购股权),并发放自然人股东缴款凭证卡和收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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