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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龙梅等诉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绚丽阳光”保险卡系被告阳光人保推出的短期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中销售的,在网上激活的自助式保险卡。该保险卡正面印制的内容为:“保险责任:意外身故、伤残保障6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障1万元;保险期限1年,保费100元,自助保险卡系列及卡号”;该卡的背面内容为:“账号、密码,激活有效期至2010年06月30日(请在此日期前激活);投保激活方式,网络激活:登录阳光保险集团网站www.ygbx. com--点击‘网上激活’页面--输入账号、密码、验证码进入投保页面--填写相关投保信息--确认激活成功。电话激活:拨打阳光保险全国客户服务专线95510,选择人寿保险,坐席接听后,告知投保信息,确认激活成功”。保险卡宣传手册对该产品保障内容、投保对象、保费与份额限制、注意事项、投保规定、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索赔指引等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并摘录了部分保险条款。其中,“重要提示”部分第1条载明,保险卡仅供客户投保使用,非保险凭证,持卡人须在卡的有效期内按照投保流程进行投保,在获得保险单号后该卡所对应的保险责任于激活次日零时生效;“投保规定”第6条规定,投保职业只接受一、二、三、四类人员作为被保险人,不接受四类以上职业人员作为被保险人,职业类别按照《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分类表》确定。保险人另行提交的阳光人寿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8年6月中国保监会备案)第1.2条规定,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凭证后开始生效;保险条款第6.1条规定,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本公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该保险条款没有对参保人员的职业进行规定。保险条款和宣传手册均未记载《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分类表》。阳光人保网站可以查阅《阳光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分类表》,保险公司通过网页设置,在激活保险卡过程中,对包括被保险人职业在内的各种问题进行询问,并提供了可以承保的被保险人职业选项,要求投保人以填写或选择的方式进行告知。该职业分类表将营业用货车司机列为第六大类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网上激活过程中,如被保险人职业栏选择“营业用货车司机”,则会因被拒绝承保而不能激活保险卡,无法形成电子保单。
  2008年12月5日,被告阳光人保与徐州民兴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兴代理公司)签订了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由民兴代理公司代理阳光人保在徐州地区的保险销售业务,合同期限为一年。刘继为农业家庭户口,系苏CB8375解放牌货车车主,于2006年11月27日为该车办理了从事经营活动的机动车辆道路运输证,刘继的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为B类。 2009年3月,刘继以100元的价格从民兴代理公司业务员宗芹手中购得“绚丽阳光”保险卡一张。阳光人保的网站系统中显示,刘继购买的保险卡已被激活,其职业为农夫,被保险人为刘继,保险责任期间自 2009年3月16日0时起至2010年3月 15日24时止,保单未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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