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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聚丰网络有限公司与韩国MGAME公司、天津风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游戏代理及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根据MGAME公司提供的由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翻译的2005年3月25日协议的中文本,其序言中指出:“协议内容是聚丰网络有限公司成为许可人(指 MGAME公司)的独家游戏发行商,并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在指定区域内推广产品 (每个术语均在下文中进行定义)……‘指定区域’专指中国内地(不包括香港)”;其第6.1条中约定:“许可人将在协议期间在被许可人(指聚丰网络公司)的场所内提供与产品的安装和维护相关的技术服务……”;其第21条为:“本协议应当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由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相关的所有争议应当在新加坡最终解决,且所有由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当接受新加坡的司法管辖。”经本院核实,双方提交的落款日期为2005年3月 25日游戏许可协议英文本,至少在序言、第6.1条和第21条的英文表述完全一致。
  另查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0日收到聚丰网络公司的《民事起诉书》,于2008年8月17日收到聚丰网络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两册,于2008年8月 21日决定立案受理,此后该院向MGAME公司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对聚丰网络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未予同时送达。
  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中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是:聚丰网络公司起诉所依据的协议的真实性;一审法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未同时送达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涉案合同的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条款是否有效以及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享有管辖权。
  (一)关于聚丰网络公司起诉所依据的协议的真实性
  虽然聚丰网络公司在起诉状中陈述其与MGAME公司签订的协议是2005年3月10日的《独家游戏代理及许可协议》,甚至在其《证据清单》中亦表述为“原被告 2005年3月10日签订的《网络游戏许可协议》中英文件”,但其在起诉时所附证据材料中实际提交的是双方签字的落款日期为2005年3月25日的协议英文本和没有签字的落款日期为同日的中文本,该英文本与MGAME公司据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协议英文本实为同一协议,聚丰网络公司与MGAME公司在二审庭审中均已明确认可该英文本的真实性,且一致确认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其他交易合同。由此可见,聚丰网络公司的本意是请求法院裁判双方因同一协议所产生的争议。在此情况下,无论聚丰网络公司二审提交的首页落款日期为 2005年3月10日、合同落款处有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公章及代表人签字的《网络游戏许可协议》中文本的真实性如何,均不影响当事人依据落款日期为2005年3月 25日的协议英文本进行本案诉讼。聚丰网络公司因自身原因在起诉状中未能准确、清楚地表述双方协议的签订日期,虽然给 MGAME公司应诉答辩带来一定的疑惑,但鉴于双方实际所依据的协议均指2005年3月25日协议,原审法院亦据此协议对 MGAME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有关协议日期的表述问题并未对MGAME公司行使诉讼权利产生实质性的妨碍。因此,上诉人关于原审裁定对此认定事实不清的理由,实际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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