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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聚丰网络有限公司与韩国MGAME公司、天津风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游戏代理及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委托代理人:何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聚丰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观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厥慈,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广洲,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天津风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建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燕莉,该公司行政总监。
  原审原告山东聚丰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丰网络公司)与原审被告韩国 MGAME公司(MGAME CORPORATION,以下简称MGAME公司)、原审第三人天津风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云网络公司)网络游戏代理及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MGAME公司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 1月12日作出的(2008)鲁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MGAME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亚西、何薇,被上诉人聚丰网络公司委托代理人田厥慈、陆广洲,原审第三人风云网络公司委托代理人任燕莉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当事人均未提出回避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聚丰网络公司以MGAME公司为被告、以风云网络公司为第三人,于2008年 7月30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继续履行双方于 2005年3月10日签订的《独家游戏代理及许可协议》;2.被告赔偿原告33498272.41元的经济损失;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被告MGAME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主要理由是:原被告双方 2005年3月25日签订的《游戏许可协议》第21条约定:“本协议应当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由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相关的所有的争议应当在新加坡最终解决,且所有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当接受新加坡的司法管辖。”因此,将由本协议引起的争议提交新加坡司法机构管辖是双方当事人的明确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案应由新加坡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驳回聚丰网络公司的起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虽然原告聚丰网络公司与被告MGAME公司于2005年3月25日签订的《游戏许可协议》第21条约定产生的争议应当接受新加坡的司法管辖,但是双方同时约定“本协议应当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双方在协议适用法律上选择中国法律为准据法。因此,双方协议管辖条款也必须符合选择的准据法即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据此,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应限定在与争议案件有实际联系的范围内。而本案聚丰网络公司与 MGAME公司协议约定的管辖地新加坡,既不是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也不是本案游戏许可协议的签订地、履行地、争议发生地,所以与本案争议无任何联系,其约定超出了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限定范围,该约定管辖应属无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为原告聚丰网络公司住所地法院,与本案有实际联系,在双方协议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况下,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韩国 MGAME公司(MGAME CORPORATION)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韩国MGAME公司(MGAME CORPORATION)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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