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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与浙江康华眼镜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本院认为,根据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的理由、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以及本案事实,本案焦点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各个步骤是否应当按照记载的顺序依次实施; 2.被控侵权方法是否具有与权利要求1中的“切割出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
  一、关于权利要求1中的四个步骤是否应当按照记载的顺序依次实施
  对于存在步骤顺序的方法发明,步骤本身以及步骤之间的顺序均应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起到限定作用。由于现行法律没有对是否应当在方法权利要求中限定各步骤的实施顺序进行规定,在权利要求没有对各步骤的实施顺序进行限定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一般即根据各步骤在权利要求中记载的顺序对权利要求进行审查,而不会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解释为能够以任意顺序实施各步骤。因此,在侵权诉讼中,不应以权利要求没有对步骤顺序进行限定为由,不考虑步骤顺序对权利要求的限定作用,而是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审查档案、权利要求记载的整体技术方案以及各个步骤之间的逻辑关系,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确定各步骤是否应当按照特定的顺序实施。根据权利要求1记载的四个步骤,首先,供料步骤的作用在于为其他的步骤提供加工材料,因此,供料步骤必须在其他步骤之前首先实施。其次,切割步骤的作用是从金属带上切割出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根据说明书及附图,所述区域包括“用于形成凸肩9的基本形状”和“以后具有铰链孔范围497的至少一部分”,由于冲压步骤是对由切割步骤制成的“用于形成凸肩9的基本形状”进行冲压,冲孔步骤是在由切割步骤制成的“范围497”内制作铰接孔,并且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可以在切割步骤之前实施冲孔步骤或冲压步骤的技术内容,也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也难于预见到在切割步骤之前实施冲孔步骤或冲压步骤,也能够实现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切割步骤应当在冲压步骤和冲孔步骤之前实施。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看,虽然冲压步骤与冲孔步骤的顺序是可以调换的,但是,在实际加工过程中,一旦确定了二者的顺序,二者的顺序就只能依次进行。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中的四个步骤应当按照供料步骤、切割步骤、冲压步骤或冲孔步骤的顺序依次实施,各个步骤之间具有特定的实施顺序,申请再审人有关“权利要求1仅仅是对专利方法的步骤进行描述,没有对步骤的顺序进行限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包括所述步骤的各种顺序的组合”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控侵权方法是否具有与“切割出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是否应当以“铰接件同金属带料不分离”对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进行限定,其实质是双方当事人对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有着不同的解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制造弹簧铰链的四个步骤,双方当事人对供料步骤、冲压步骤和冲孔步骤的含义并无争议,但对于切割步骤,即技术特征“切割出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由于其中使用了含义模糊的技术术语“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导致双方当事人对该技术特征的解释产生争议,因此,有必要查明该技术特征的确切含义,并在此基础上准确、合理地确定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根据上述规定,在权利要求中出现了含义模糊的技术术语时,可以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根据说明书及附图对该技术术语进行解释,以清楚地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弹簧铰链的经济制作方法,并改进零件的组装和搬运,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说明书附图17、18以及说明书第13页分别记载了铰接件实施例以及装配实施例,其中在铰接件实施例中,与技术特征“切割出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相对应的描述是:“首先切割铰接件的基本形状,并形成凸肩9的基本形状和连接在凸肩9上并在以后具有铰接孔范围 497的至少一部分。亦即铰接件11用这个范围497和凸肩9的一端固定在金属条 481上。当然,切割的阴影区也可扩向金属条边沿,这样切割的铰接件只有一边与金属条481连接。”在装配实施例中,根据附图17、18以及说明书记载的“第Ⅰ步和第Ⅱ步用金属带加工铰接件11,其方法已结合图17详细说明。第Ⅱ步,首先用冲压模 501将横截面为矩形的凸肩9加工成圆形”,亦表明在制造铰接件以及装配弹簧铰链的过程中,用于形成铰接件的区域以及制成的铰接件始终属于金属带的一部分,直至将锁紧件、弹簧件、套环等安装在制成的铰接件上之后,才将铰接件从金属条 481上切掉。除上述实施例外,说明书及附图中并没有记载将用于制造铰接件的区域从金属带上完全切割下来,对独立于金属带的“区域”或者单个的铰接件毛坯进行加工的技术内容,也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因此,根据说明书及附图中记载的有关技术内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理解的“切割出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的具体含义是:通过切割金属带,在金属带上形成用于进一步加工成铰接件的区域,该区域是金属带的一部分,并且形状与铰接件的外形接近。由此,涉案专利避免了使用昂贵的切削加工方法,取消了铰接件的找正,亦有利于弹簧件、锁紧件的装配以及零件搬运,实现了弹簧铰链的经济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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