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诉谢家海等敲诈勒索案

  综上,被告人谢家海、谢小律、谢海锋、谢家立、谢家若、谢国击、谢亚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报警手段要挟被害人董方明、陈小吉、符小彬、周建森、王润京及其家属,使当事人产生恐惧,从而勒索他人钱财人民币1940元,数额较大,七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绑架罪,定性不准确,不予采纳。谢家海、谢小律辩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谢海锋、谢家立的辩护人认为谢海锋、谢家立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应予采纳。七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据此,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8年6月3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家海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被告人谢小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被告人谢海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四、被告人谢家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五、被告人谢家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六、被告人谢国击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七、被告人谢亚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临高县检察院抗诉理由和二审检察机关支持抗诉理由为:一审首先是认定事实错误,即没有把原审被告人谢家海、谢小律、谢海锋、谢家立、谢家若、谢国击、谢亚四威胁被害人董方明、陈小吉、符小彬、周建森、王润京砍脚砍手及威胁被害人家属不交钱就来收尸的话以及一些暴力行为写进事实部分,从而导致定性错误,即本案应定性为绑架罪,而不是敲诈勒索罪,其次,原审被告人威胁、殴打了被害人,并控制被害人几个小时,这些均符合绑架罪的特征。
  谢家海、谢小律、谢海锋、谢家立、谢家若、谢国击、谢亚四亦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均认为一审量刑过重。主要理由是:上诉人没有采取暴力,仅取得一千多元并已退回,后果不严重,认罪态度较好;同时,被害人董方明、陈小吉、符小彬、周建森、王润京是持刀准备抢劫作案,上诉人因此控制他们并不是进行绑架,应以敲诈勒索定罪并再予以从宽处罚。
  上诉人谢家海的辩护人认为:七上诉人没有预谋,是路过发现一帮人准备持刀作案,七上诉人去控制这些暴徒,也是为治安做好事。后来发展到向被害人家属要钱,并控制被害人不准离开,并以报警相威胁,应属敲诈勒索。检察机关抗诉认为应认定为绑架,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因为上诉人没有造成任何严重后果,也没有捆绑人质,而只是对准备作案者进行控制勒索。因此,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