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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集资诈骗案

  三、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
  对于认定集资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认定标准,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应当结合案情具体分析。本案中被告人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骗取巨额集资款后。款项均打入三被告人的个人账户,由三被告人占有、支配,并未将资金用于合同约定用途,为养殖蚂蚁以及开发研制、销售蚂蚁产品只投入极少资金,收到的后期投资款部分用于兑现前期投资款的本金以及约定的高额利息,其余部分,除了用于涉案公司的运作开支外,许官成、马茹梅还以个人的名义购置房产、汽车。许官成称涉案公司无力兑现一部分客户的前期投资款本金以及约定的利息,给客户带来损失是因为经营方式有问题,事实上,三被告人进行实体经营的比例极小,根本无法通过正常经营偿还前期非法募集的本金及约定利息,甚至还将募集的款项进行挥霍,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四、关于第四个争议焦点:
  被告人许官成系北京冠成公司、南京冠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工作。被告人许冠卿系南京冠成公司总经理,积极参与非法集资。被告人马茹梅系北京冠成公司财务总监,按许官成指示,具体管理许官成集资诈骗得来的款项。许官成作为北京冠成公司、南京冠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冠卿作为南京冠成公司总经理,马茹梅作为北京冠成公司财务总监,都清楚南京冠成公司募集集资款的基本状况及集资款用途、流向,对于相关蚂蚁产品开发研制尚未成熟,产量、产品远远无法兑现高额利息的情况,三被告人都应明知。在此情况下,三被告人仍在南京推行“星炬计划”,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共同造成了南京冠成公司非法集资巨额款项无力兑现的事实,应认定为共同犯罪。许官成策划、指挥集资诈骗活动,许冠卿和被害人签订合同,收取投资款,积极参与集资诈骗活动,均系主犯。马茹梅受许官成指使,实施收取集资款、划拨兑付款等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应认定为从犯,可减轻处罚。
  被告人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以高回报率为诱饵的方法非法集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构成集资诈骗罪,系共同犯罪。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综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2日判决:
  一、被告人许官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许冠卿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马茹梅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扣押在案的三被告人犯罪所得人民币1 686 656.02元、港币 1 257 630元、美元6001元、卢布510元、韩币2万元,以及字画393幅,电脑主机2台、东芝笔记本电脑1台、移动DVD1台、佳能摄像机1台、三星手机1部、U盘1个、松下手机1部等财物,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责令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继续退赔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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