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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集资诈骗案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集资诈骗案


[裁判摘要]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骗取集资款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认定标准,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全面分析行为人无法偿还集资款的原因,若行为人没有进行实体经营或实体经营的比例极小,根本无法通过正常经营偿还前期非法募集的本金及约定利息,将募集的款项隐匿、挥霍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官成(曾用名许冠成)。2005年9月1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监视居住,2006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 1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
  被告人:许冠卿。2005年9月1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监视居住, 2006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
  被告人:马茹梅。2005年9月1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05年9月30日被监视居住,2006年1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犯集资诈骗罪,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01年6月5日,被告人许官成伙同案外人冯小云(挂名股东)成立北京墨龙冠成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墨龙公司),并先后在广州、深圳、成都、重庆、南京等地设立分公司。2003年11月17日,许官成伙同案外人马秀萍(挂名股东)设立北京冠成振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冠成公司),2004年1月5日,许官成伙同被告人许冠卿成立南京冠成振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冠成公司)。上述公司设立后,以实施集资诈骗犯罪为主要活动。许官成任北京冠成公司、南京冠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工作。许冠卿任南京冠成公司总经理,代表南京冠成公司与本案被害人签订合同。被告人马茹梅任北京冠成公司财务总监,具体管理许官成收取的包括南京冠成公司在内的各地上缴的集资款,并按许官成指示划拨兑付款及各项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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