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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山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山孚日水有限公司诉马达庆、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07年被告圣克达诚公司享有310吨威海地区产海带出口数量配额,而此前威海地区海带出口均由原告山东食品享有,山东食品因该贸易机会部分丧失而导致损失是必然的,故被告马达庆、圣克达诚公司的行为给山东食品造成了经济损失。
  综上,被告马达庆、圣克达诚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关于原告山东食品、山孚集团、山孚日水三个公司之中谁拥有对日出口海带贸易机会的问题。
  原告山东食品、山孚集团、山孚日水共同主张享有涉案对日出口海带的贸易机会,但是在山孚集团成立之前,威海地区产海带对日出口贸易由山东食品享有配额并实际操作。山孚集团、山孚日水成立后,威海地区产海带对日出口贸易由山东食品享有配额但实际由该两公司执行。在2007年中粮集团将威海地区产海带配额分别分配给山东食品和被告圣克达诚公司前,中粮集团始终将威海地区产海带配额交由山东食品,从未交给山孚集团和山孚日水。由此可见,山东食品是威海地区产海带对日出口贸易机会的享有人,而山孚集团、山孚日水对日出口海带的贸易机会均来源于山东食品,即山东食品获得对日出口海带配额后交由山孚集团和山孚日水来实际执行,虽然山东食品能否获得该贸易机会对该两公司产生直接影响,但是即便如此,山孚集团、山孚日水也并非对日出口海带贸易机会的直接享有人。因此,在该贸易机会归属产生民事纠纷时,由于山孚集团、山孚日水不是该贸易机会的直接享有者,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四、关于被告圣克达诚公司、马达庆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
  被告马达庆、圣克达诚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给原告山东食品造成了损失,圣克达诚公司、马达庆应当共同承担停止侵权和连带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为保护原告山东食品通过正当交易获得的竞争优势,被告马达庆和圣克达诚公司不得利用与山东食品相同的方式来从事对日海带贸易。但是,为了保护自由竞争,当马达庆通过履行职务行为而获得的对日本客商的影响逐渐消失后,再行要求圣克达诚公司、马达庆永远不得从事上述贸易也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因此,综合全案分析,将该期限酌定为三年。圣克达诚公司实际出口海带的数量约为140吨,根据圣克达诚公司、马达庆所作陈述,海带的价值为252万元,而该批货物出口日本后结汇价款为4 631 669.27元。因此,应以圣克达诚公司、马达庆主张的海带价值与出口结汇价款之间的差价2 111 669.27元,作为山东食品的损失数额。对于超出该数额部分的损失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此外,原告山东食品、山孚集团、山孚日水还要求:被告马达庆返还与海带业务相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被告圣克达诚公司、马达庆停止利用山东食品、山孚集团、山孚日水的收购渠道经营海带业务。前者涉及的劳动争议案件正在其他法院进行审理,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于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后者山东食品、山孚集团、山孚日水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圣克达诚公司、马达庆实施了利用山东食品的渠道收购海带的行为,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 4月10日判决:
  一、被告马达庆、圣克达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采取与原告山东食品相同的方式经营对日出口海带贸易,其不得经营的时间为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年;二、被告圣克达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食品经济损失人民币2 111 669.27元;三、被告马达庆对上列第二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山东食品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山孚集团的诉讼请求;六、驳回原告山孚日水的诉讼请求。
  圣克达诚公司、马达庆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三项,依法改判。主要理由是:1.原审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山东食品现在并不是山孚集团的股东,从2005年5月至今,原审原告山孚集团的股东一直为滕海波、王丰凯、刘汉涛、魏诗泰四个自然人,山孚集团与山东食品没有法律上的关联关系。大连观宇食品有限公司并不是大连同盛实业公司变更而来的,两个公司是完全独立的、没有关联关系的公司。2.原审判决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二条认定本案构成不正当竞争,适用法律错误。判定一个具体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在有法律具体条款可以参照适用的前提下,法院应该直接适用法律具体条款规定,而不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二条的原则性条款扩大保护范围。本案根本就不构成任何具体条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原审法院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条款,适用法律不当。马达庆与山东食品之间从2000年8月开始就不再有劳动关系,两者之间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针对在职人员规定了“竞业禁止”,而马达庆从2000年8月就离开了山东食品,一审判决直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的规定相抵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对日出口海带的贸易机会”不是知识产权,是一种商业机会,本身不是垄断独占的,不受法律保护。原审判决错误地适用法律,客观上保护了贸易垄断,妨碍了自由竞争。3.圣克达诚公司、马达庆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日出口海带的贸易机会可以自由竞争获得,法律没有特别限制该行业自由竞争。从2005年开始,中粮集团取消了大连同盛实业总公司的配额,转由大连观宇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充分证明了涉案贸易机会由中粮集团根据实际情况自由决定发放,可以自由竞争取得。另外,山孚集团在法律上与山东食品没有关联,山东食品取得的出口日本海带的配额,完全转交给山孚集团经营,所得收益也归山孚集团享有。山孚集团已经变相从山东食品处取得了相关配额,这在客观上也否认了原审法院认定的海带配额是由四家公司稳定享有的观点。最后,中粮集团发放2007年度配额的过程本身证明了其有权根据企业竞争的实际情况决定海带配额的具体发放。出口日本海带的贸易机会不会因为历史的原因就被某些企业完全垄断独占,其他企业完全可以通过自由竞争手段而取得该商业机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学到的知识和技能属于劳动者本人,除非法律明确限制,否则劳动者可以自由使用该知识和技能。从2000年8月之后,马达庆不再是山东食品的职工,马达庆运用其知识和技能取得的竞争优势就不再属于山东食品。一审判决将马达庆在对日海带业务中形成的所有“竞争优势”都归于山东食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即使没有公开招标,也是正当的自由竞争。本案关于海带配额的竞争不属于法定的必须公开招标的范围,一审判决人为地设立了“正当的自由竞争”就必须有“公开招标”的形式,没有法律依据。圣克达诚公司、马达庆争取海带配额的行为没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如果马达庆隐瞒了离开山东食品的事实,在争取配额时,让日本客户认为马达庆仍然代表山东食品履行职务,而马达庆却私下里将配额争取给了圣克达诚公司,这属于马达庆违反诚实信用。但是,在本案中,马达庆2007年度履行职务行为是在为圣克达诚公司履行职务,日本客户对此是明知的,整个过程,马达庆没有欺骗日本客户,没有滥用日本客户的信赖,没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马达庆争取海带配额的行为没有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审法院并没有阐述马达庆的行为违背了何种公认的商业道德。“劳动者不能从事与原来用人单位相同的业务”不能成为“公认的商业道德”。 4.计算圣克达诚公司的实际利润应当扣除圣克达诚公司支出的防晒网费用、包装费用、运输费用等各种成本费用,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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