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山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山孚日水有限公司诉马达庆、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山东食品、山孚集团、山孚日水提交下列证据:
  1.原告山东食品、山孚集团、山孚日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山孚日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山东山孚得贸易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变更登记事项申请》,用以证明三原告的主体资格、变更情况及投资关系。
  2.《公司史志》、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食品分公司《关于下达1980年调拨计划的通知》等文件,2000年至2006年度《中日贸易合同》及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 (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最早使用名称为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为中粮集团)关于下达相应年度海带出口数量配额的通知、《海带委托收购、出口协议书》,用以证明原告山东食品的历史沿革,及其自1972年开始持续承担对日海带的出口业务,数量持续稳定在600吨以上,与中粮集团、日本进口商建立并维持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等涉案事实。
  3.2000年至2005年《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用以证明原告山东食品、山孚集团、山孚日水多年来与海带供应商保持着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
  4.“海带加工方法及设备”发明专利证书及说明书、专利登记簿副本,用以证明原告山东食品拥有上述专利的专利权,该专利保证了海带的质量和海带业务的发展。
  5.《干部履历表》、《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等有关被告马达庆工作经历的证据,用以证明因工作需要,马达庆相继在原告山东食品、山孚集团、山孚日水工作,参与并在后期负责对日海带出口业务,得以接触、掌握了海带业务的全部流程、技术和客户信息。
  6.被告圣克达诚公司《私营企业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用以证明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
  7.《干部履历表》、《职工履历表》、《青岛市人口查询系统常口现实库信息资料》、青岛大学《证明》、中国农业银行出具的《现金缴款单》,用以证明被告马达庆与被告圣克达诚公司出资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以及马达庆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出资人。
  8.被告马达庆起草的《关于终止缴纳专利年费的请示》,原告山孚日水2007年 5月19日《通知》、5月30日《关于再次督促前往公司办理业务交接手续的函》,《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董事长滕海波拜访北海道渔联宫村会长等的会议纪要》,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关于报送海带经营计划的通知》,原告山东食品向中粮公司发出的传真及中粮公司的回函,山东省国际经济贸易联合会《关于商请协调对日出口淡干海带问题的函》,北海道渔联复函及中文译件,用以证明马达庆利用其任职期间所掌握的海带业务的全部流程、技术和客户信息,通过其在离职前后实施的一系列行为窃取属于原告的商业机会而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已经给三原告造成了损失。
  9.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公函及标明由原告山东食品职工代表向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申请,用以证明被告马达庆、圣克达诚公司的侵权行为引起强烈社会反响。
  10.律师费、翻译费及公证费发票,用以证明原告方为本案支付的费用。
  被告圣克达诚公司答辩称:1.原告山东食品、山孚集团、山孚日水在法律上都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权利义务也各不相同,尤其是涉及到“哪个公司经营海带业务、享有海带业务渠道”、“哪个公司与被告马达庆签订了何种劳动合同、享有何种权利”等与原告方诉讼请求有直接关系的问题,三个原告之间必然是有区别的,在诉讼请求中将三原告混同,诉讼主体混淆,请求事项不具体,属于请求事项不明,法院应当责令原告方将诉讼请求中各原告的主体和具体事项予以明确,否则相应诉讼请求应不予审理。2.圣克达诚公司通过正常渠道、公开程序、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对日本海带出口配额,按照正常的方式收购和出口海带,并没有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国出口到日本的海带,需要根据日本发放的配额出口。中粮公司是日本授权的在华海带贸易的唯一窗口,中国对日出口海带配额将统一由中粮公司分配。2007年1月10日,根据圣克达诚公司的申请,中粮公司要求圣克达诚公司书面报送2007年度海带出口工作计划。2007年1月25日,中粮公司书面通知圣克达诚公司和山东食品将对两公司就 2007年度海带经营计划的相关内容进行询问和调查。2007年2月14日,经过考察,中粮公司致函给圣克达诚公司,决定将 2007年威海海带出口日本业务交由圣克达诚公司执行。2007年4月6日,中粮公司下发文件将2007年度各公司海带配额数量予以公示,其中圣克达诚公司在威海地区海带配额数量为310吨。至此,圣克达诚公司通过正常合法途径取得了2007年度出口日本海带配额,该商业机会是通过正常渠道、公开程序、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是中粮公司综合评定的结果,圣克达诚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虚假信息骗取配额,没有采取任何手段诋毁竞争对手,没有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3.圣克达诚公司通过公开的方式收购和出口海带,并没有侵犯山东食品的权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圣克达诚公司取得的2007年度海带配额仅限于在威海地区收购,在威海地区收购海带的还有中粮工业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从威海地区的海带养殖户处收购海带本身是公开的业务,在往年也会有多家公司同时在威海地区收购,海带养殖户会根据收购方的价格、服务等各种因素选择出售给哪家单位,海带养殖户养殖海带的信息并不是什么商业秘密,更不是山东食品独家垄断的业务。所以,圣克达诚公司在威海地区收购海带的行为本身并没有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