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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茨饭店有限公司诉上海黄浦丽池休闲健身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

  被告黄浦丽池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18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经营范围为公共浴室、足部保健。因其经营地点位于上海市黄浦区的外滩附近,被告自称为“外滩81丽池会所”。根据被告的中英文宣传资料,被告除提供桑拿、指压、按摩、美容、美发、足疗等服务外,还“免费提供住宿服务”、“早餐、午餐、晚餐、宵夜……不限时免费提供”。被告称案外人厦门丽晶公司与被告都由案外人周涛直接或间接投资,系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统一使用“丽池会所”品牌,会所的品牌口号为“桑海茫茫,丽池领航;丽池指压,全国一流”。在2001年8月5日《旅游时报》“夜上海”版面刊登的一篇题为《在大浴场消暑度夏》的文章中,“丽池桑拿”被称为“格调最高”。“丽池会所”曾被中国最佳连锁企业评选委员会评为“2007年度中国最佳连锁品牌”和“2007年度中国最具投资价值连锁企业”。
  2007年10月18日,原告雷茨公司对被告黄浦丽池公司在位于上海市滇池路 81-85号的经营场所内使用“RITS”标识的情况进行了公证保全。根据公证书的记载,被告对“RITS”标识的使用有三种方式:1.在拖鞋鞋面上单独使用“RITS”;2.在浴衣、毛巾、牙具包装盒及纸巾盒等物具上使用“丽池RITS及图”文字图形组合商标;3.在经营场所的广告牌、店内指示牌、菜单、酒水单、手牌等处使用“RITS”与“丽池”组合标识、“RHS UNION”与“丽池会所”组合标识或“RITS CLUB”与“丽池会所”组合标识。在本案审理中,被告表示其店外招牌中的“RITS UNION”已变更为“RI-STAR SPA”,原告对此予以确认。
  原告雷茨公司为调查被告黄浦丽池公司的相关行为,支付了翻译费、差旅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4 275元。在开庭审理时,原告表示不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用。
  以上事实有原告雷茨公司、被告黄浦丽池公司提供的相关商标注册证、域名裁决、日本驰名商标检索文件、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出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原告与案外人丽嘉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协议》、中国商标局裁定书、宣传资料、公证书,以及原告、被告的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是:一、被告黄浦丽池公司使用的标识与原告雷茨公司的注册商标标识是否近似;二、被告使用标识的范围与原告商标所核定的服务项目是否相同或类似;三、被告对系争标识是否享有在先权利;四、原告诉请的赔偿数额是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一、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即被告黄浦丽池公司使用的标识与原告雷茨公司的注册商标标识是否近似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该司法解释的第十条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本案中,将“RITS”与“RITZ”进行比对,可以发现:两标识组成相似,都由四个字母组成,前三个字母完全相同,仅最后一个字母不同;两标识皆用普通字体表达,外形也近似;两标识发音近似。因此,被告黄浦丽池公司使用的“RITS”标识与原告雷茨公司的“RITZ”商标相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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