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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汽车贸易公司、内蒙古汽车修造厂与内蒙古环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赫连佳新、梁秋玲及第三人内蒙古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联合公司侵权纠纷案

东风汽车贸易公司、内蒙古汽车修造厂与内蒙古环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赫连佳新、梁秋玲及第三人内蒙古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联合公司侵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的规定,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进行资产转让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该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而非任意性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进行资产转让时未依照上述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合同无效;受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受让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且未依法进行报批和评估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不当的低价受让该国有资产的,不属于善意受让人。
  三、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人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应当驳回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民申字第46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环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广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琚,信泽法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力保,北京市凯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东风汽车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建明,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汽车修造厂。
  法定代表人:王庆棣,厂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野,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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