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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存在股权关系交叉、均为同一法人出资设立、由同一自然人担任各个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关联公司,如果该法定代表人利用其对于上述多个公司的控制权,无视各公司的独立人格,随意处置、混淆各个公司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造成各个公司的人员、财产等无法区分的,该多个公司法人表面上虽然彼此独立,但实质上构成人格混同。因此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该多个公司法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民二终字第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华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勇,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小鹏,北京市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华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勇,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小鹏,北京市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华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勇,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小鹏,北京市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
  负责人:钟锦,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伟,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俊甫,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装饰公司)、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屋公司)、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娱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成都办)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7)川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裴莹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海年、宫邦友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永姝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9年10月18日,装饰公司、房屋公司、娱乐公司与中国银行成都市蜀都大道支行 (以下简称中行蜀都支行)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对装饰公司原在中国银行成都市分行信托部的逾期贷款2200万元进行债务重组,约定:由装饰公司向中行蜀都支行承担全部贷款及欠息;装饰公司、房屋公司、娱乐公司共同承诺用装饰公司和房屋公司投资组建的娱乐公司在中国酒城内开发的“西南名商会所”项目形成的各种资产和权益作为装饰公司上述借款的抵押物;担保手续完成后,装饰公司、房屋公司、娱乐公司与中行蜀都支行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其他相关补充合同。同日,装饰公司、房屋公司、娱乐公司共同向中行蜀都支行出具《还本付息计划书》,承诺以装饰公司、房屋公司、娱乐公司的经营收入和其他资金来源履行还款义务。1999年10月19日,装饰公司、房屋公司、娱乐公司分别向中行蜀都支行出具《保函》,保证用“西南名商会所”项目的各种资产和权益作为装饰公司上述借款的抵押物,并委托装饰公司同中行蜀都支行签订有关法律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
  1999年11月12日,装饰公司与中行蜀都支行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200万元,借款期限1999年11月 17日至2002年11月16日,其中500万元于2000年12月16日偿还,年利率 5.85%;1200万元于2001年11月16日偿还,年利率5.94%;500万元于2002年11月16日偿还,年利率5.94%。付息方式为按季付息,对借款人到期未付利息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比率计收违约金。借款人未按还款计划还款,贷款人有权就逾期贷款部分从贷款逾期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比率计收利息。《借款合同》还约定,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由《最高额抵押合同》提供担保。1999年11月18日,双方完成了借款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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