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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本院二审查明:陕西华春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11月25日作出的华春鉴字(2006)07号鉴定报告载明:“(1)恒升大厦已完工程总造价 23 846 047.39元是在该工程所采用的混凝土为商品混凝土且单价采用实际购买价的情况下计算的结果。这里所说的实际购买价,是指被告所提供的资料‘陕西尧柏混凝土有限公司用于华业有限公司的商品混凝土报价单’中的商品混凝土单价。以此单价为依据所鉴定的恒升大厦已完工程总造价相对于其他两种总造价较真实。(2)恒升大厦已完工程总造价22 734 914.34元是在该工程所采用的混凝土为现场搅拌的情况下计算的结果。该工程所在位置不在地方政府强制性使用商品混凝土的范围内,可以使用现场搅拌混凝土,而且比较经济。(3)恒升大厦已完工程总造价 25 297 208.92元是在该工程所采用的混凝土为商品混凝土且单价采用当期信息价的情况下计算的结果。”“该工程停、窝工时间为自2004年4月至2006年6月22日,但数量没有建设单位指定的工地代表签证。”2007年1月12日对该鉴定报告异议的答复及补充意见载明:“工程造价中所含的四项保险费应在总造价中扣除,其金额为175 452.75元;鉴定报告中的已完工程造价应扣除六层以下及十七层以上部分的 90厚GS板的造价,其金额为498 355元。”
  另查明,陕西长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安监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一、我项目部监理的恒升大厦综合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第17页第29条增订条款中仅有29-1款和29-2款。二、在2005年4月21日资金专题会议上,双方没有提出垫资与优惠8个百分点的问题。”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档的一份委托书,内容是恒升公司委托何西京前去西安市建委工程建设审批办公室办理招投标手续。《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上也注明经办人是何西京。2004年3月15日临潼公司向恒升公司出具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授权张安明为临潼公司办理恒升大厦招投标事宜。
  再查明,2004年1月1日,临潼公司恒升大厦项目部编制了恒升综合大厦基础筏板砼施工方案,该方案第五条明确写到:“采用商品砼,砼配合比的选料要严格控制,水泥用尧柏股份公司尧柏牌P.032.5水泥,自来水。”2004年1月10日,长安监理公司经审查同意该施工方案。2004年10月18日及2006年2月26日长安监理公司出具的恒升综合大厦主体工程1-10层及11-24层《质量评估报告》均载明:“对商品混凝土及砌体中用到的砂浆(混合砂浆)均按规范要求留置了足够数量的试块,进行了标准养护,作为评定主体中砼及砂浆强度的依据。”2005年6月2日,长安监理公司出具的“关于恒升大厦工程审计过程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中写明:“砼搅拌现场无堆材料场地,施工中用砼全部为外购商品砼。”临潼公司还提供了在陕西尧柏混凝土有限公司购买商品混凝土的发票。
  在二审庭审中,临潼公司提供了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证明存档合同文本中29-3条款内容是恒升公司的何西京私自添加的。恒升公司认为,西北政法大学的鉴定结论只能说明 29-3条款是何西京书写,这一点本身不存在任何异议,根本无需通过鉴定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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