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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检察院诉白雪云等抢劫案

  根据刑法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施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立即强行劫取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劫罪的客观要件,是抢劫犯罪的重要行为特征。所谓“暴力”,是指犯罪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如杀伤、殴打、捆绑或禁闭等;所谓“胁迫”,是指犯罪人以暴力相威胁,迫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所谓“其他方法”,是指犯罪人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方法,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者丧失反抗能力,如麻醉等。以上方法,都是犯罪人为实施抢劫犯罪,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丧失反抗能力的犯罪手段。本案中,上诉人白雪云、王乐平、王保军等人向被害人谎称订购电脑配件,将被害人骗至其承租的住房内,而后将被害人反锁在其事先改造过的房间内,致使被害人对其抢劫犯罪行为不能加以反抗,其行为即属于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强制禁闭的暴力行为。
  其次,上诉人白雪云、王乐平、王保军等人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犯罪手段不是骗取,而是当场劫取。
  根据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虚构事实”,是指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对被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所谓“骗取”,是指行为人通过上述欺骗的方法,使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产生错觉,而自愿地将公私财物交给犯罪人。综上,欺骗是诈骗犯罪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手段。本案中,上诉人白雪云、王乐平、王保军等人向被害人谎称订购电脑配件,将被害人骗至其承租的住房内,该行为确实属于欺骗,但其实施欺骗行为的目的,仅仅是将被害人诱骗至犯罪现场,为下一步实施抢劫犯罪创造条件。而各上诉人主观上所具有的犯罪故意,是强行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事实上实际占有被害人的财物也是通过对被害人实施强制禁闭的暴力方法而实现的。
  综上,上诉人白雪云、王乐平、王保军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对被害人当场实施暴力,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电脑配件等财物,均已构成抢劫罪。各上诉人在抢劫犯罪中分工明确,相互配合,构成共同犯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白雪云、王乐平、王保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关于不构成抢劫罪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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