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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检察院诉白雪云等抢劫案

  公诉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害人张俊峰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主要内容是:2004年6月4日下午1时许,张俊峰被一男一女两个人以购买电脑配件为由骗至一处房间内,后被该伙人抢走笔记本电脑1台、华硕865主板4块、 P42.8型CPU 4块、内存条8条、硬盘4块、显卡4块、手机1部。
  2.被害人孟繁良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主要内容是:2004年11月15日下午,孟繁良被一名自称姓吴的女子和一名大约 40岁的男子以购买电脑配件为由骗至乌海市玻璃厂家属楼内,后被该伙人抢走 P43.2型CPU5块、技嘉865PE型主板5块、512M内存条10条、120G硬盘5块、 9550型显卡5块、东芝笔记本电脑1台。
  3.被害人郝志军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主要内容是:2005年1月9日下午,郝志军被一名40多岁的妇女以购买电脑配件为由骗至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文化小区轴承厂家属楼一房间内,并被锁在屋里,后被该伙人抢走华硕865PE型主板4套、金士顿DDR400内存条8条、硬盘4块、爱尔沙显卡4块、IBM笔记本电脑1台、三星商务手机1部。
  4.被害人万兴忠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主要内容是:2005年2月28日,万兴忠被一男一女两人以购买电脑配件为由骗至石嘴山市师范对面40栋家属院一户4楼住宅内,并被锁在房间里,后被该伙人抢走 P43.0E型主板4块、华硕865PE型主板2块、技嘉865PE型主板2块、七彩虹9550型显卡4块、金士顿内存条8条、希捷 120G硬盘4块。
  5.被害人杨宏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主要内容是:2005年3月2日,杨宏强被一名40岁左右的妇女以购买电脑配件为由骗至银川市开发区经济学院东边巷子的一楼房内,并被反锁在屋里,后被该伙人抢走P43.0E型CPU 2块、希捷120G硬盘 2块、金士顿512M内存条4条、865PE型主板2块、升技865PE型主板2块、丽台显卡2块、斯达康牌小灵通1部。
  6.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是:案发后,公安机关带被告人白雪云、王保军辨认作案现场。经二被告人辨认,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青山南路青玉巷 24-3-8号住宅楼系作案现场。经被害人郝志军辨认,在几名被辨认人中,排列为 03号的被辨认人(即白雪云)就是2005年 1月9日在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抢劫其电脑配件的人。
  7.乌海市海勃湾区价格信息事务所作出的涉案物品价格证明书,用以证明本案中被抢劫的电脑配件、笔记本电脑及手机等物品在案发当时的价格情况。
  8.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
  被告人白雪云及其辩护人辩称:白雪云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且白雪云系初犯,悔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且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数额认定有误,应予纠正。
  被告人王乐平及其辩护人辩称:本案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王乐平系被动犯罪,在整个作案过程中从未接触过被害人。同时认为价格鉴定部门对同样的涉案物品作出的价格鉴定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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