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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检察院诉白雪云等抢劫案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检察院诉白雪云等抢劫案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雪云,别名白雪,女,汉族, 45岁,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西里,无业。
  被告人:王乐平,男,汉族,53岁,住黑龙江省通河县清河林业局八街,原系通河县清河林业局工人。1976年因抢劫罪被黑龙江省尚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82年刑满释放。
  被告人:王保军,曾用名王占男,男,汉族,45岁,住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西关,无业。1994年因抢劫罪被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03年5月26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04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
  以上三被告人于2005年3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移送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分局管辖,同年4月11日被逮捕。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白雪云、王乐平、王保军犯抢劫罪,向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04年6月4日至2005年3月2日,被告人白雪云伙同被告人王乐平、王保军及在逃犯罪嫌疑人于海宝、李小元、肖亭等人,在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等地,以购买电脑配件为由,将被害人骗至事先租好的房屋内,将门反锁,抢劫作案五起,抢劫电脑配件、笔记本电脑、小灵通手机等各类财物价值 148 090元(赃物未追回)。以上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抢劫罪,且抢劫数额巨大。其中被告人王保军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提请以抢劫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害人张俊峰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主要内容是:2004年6月4日下午1时许,张俊峰被一男一女两个人以购买电脑配件为由骗至一处房间内,后被该伙人抢走笔记本电脑1台、华硕865主板4块、 P42.8型CPU 4块、内存条8条、硬盘4块、显卡4块、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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