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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崂山国土资源分局与青岛乾坤木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崂山国土资源分局与青岛乾坤木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对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约定内容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且已经过公证的合同,应认定已经成立。
  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三、合同部分内容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应当认定合同其他部分内容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民一终字第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崂山国土资源分局(原青岛市崂山区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杨浩,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孟凡胜,北京市中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汕可,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乾坤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国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旭,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崂山国土资源分局(以下简称崂山国土资源分局)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乾坤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坤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6)鲁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0月24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崂山国土资源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孟凡胜、赵汕可,乾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江国锋、委托代理人马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5月29日,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向青岛市人民政府报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关于 2000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该请示称:根据《崂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我区拟批次转用北宅街道办事处沟崖村园地126 666平方米、洪园村园地6667平方米,合计133 333平方米。上述用地在《崂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确定为城市建设用地。该批次土地办理农转用手续和征归国有后,我区将按照土地审批权限和具体建设项目另行审批。后青岛市人民政府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报送青政地发 [2000]267号《关于崂山区2000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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