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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项下的债权不得转让,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并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债权人无须就债权转让事项征得债务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民一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黎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邦炜,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纯钢,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全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飞,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坚,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全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常凯。
  委托代理人:田莉莉。
  上诉人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岳山庄)为与被上诉人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原武汉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陕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2月 12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上诉人西岳山庄的委托代理人徐邦炜、董纯钢,被上诉人建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晓飞、肖坚,被上诉人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常凯、田莉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西岳山庄(甲方)就其所属的华山假日酒店工程,于 2001年11月30日与三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开、竣工日期为2001年12月26日至2002年10月31日。合同价款:以最终结算价为准;工程为包工包料,依据 1999年《陕西省建筑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陕西省价目表》(2001版)及配套使用的《陕西省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园林工程及装饰工程费用定额》(1999版)及省、市有关造价文件的规定计算;本工程按二类工程取费,并对四项费率下浮20%计算。工期奖罚:在合同工期上每提前或延误一天,按乙方承包工程总造价0.1‰对等奖罚。合同价款支付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桩基施工由甲方支付乙方300万元工程预付款;本工程按形象进度付款,基础施工完,甲方支付乙方300万元工程进度款;主体施工完,甲方另支付乙方500万元装饰工程预付款;装饰工程完成50%T作量,甲方再支付乙方 1300万元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交付甲方前,甲方再支付乙方1000万元工程款;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80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后,除留5%质保金外,剩余工程款甲方在两年内分期支付给乙方;5%质保金在保修期满后,甲方一次性返还乙方。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在合同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气影响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且造成经济损失的;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加或调整;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10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10日内不作答复,即视为已经批准;乙方未按上述要求及时办理而造成工程延误,由乙方负责;甲方未按上述要求及时办理审核签字和付款时,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5日内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时,应承担违约责任。竣工与结算: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甲方无正当理由在批准竣工报告后30日内不办理结算,从第 31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发生的会议纪要、签证、各种通知文件、委托、证书等书面资料均应作为合同条款以补充内容,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增订条款:本工程所需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保管,其中钢材、水泥由乙方采购,甲方提供资金担保;任何材料的选购,其价格和质量、数量需经甲方同意验证方可采购;工程欠款不计贷款利息。2002年4月23日,西岳山庄将其与陕西林华工程监理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送交三公司,并要求其接受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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