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商业银行宝安支行与湖南长炼兴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金汇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吴忠仪表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国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返还资金保证合同纠纷案

  2003年12月18日,根据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金汇源公司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增加至3亿元,其中增资部分由原股东即西北亚奥公司追加1.5亿元,新增股东甘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缴 5000万元,新增股东吴忠仪表公司认缴 5000万元。2004年1月5日金汇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在工商部门变更登记为 3亿元。根据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8日对金汇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在宝安支行开设的 0282100346110账户查询,证实该账户在 2004年1月6日前未发生任何交易行为,证明西北亚奥公司并未实际追加出资1.5亿元,吴忠仪表公司也未实际出资5000万元。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认缴注册资本的股东应按照认缴数额如实缴纳。该案金汇源公司申请将注册资金变更登记时,原股东西北亚奥公司、新股东吴忠仪表公司并没有按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将其承诺的出资到位,故对金汇源公司的对外债务,应在出资不到位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因此,兴长公司要求由西北亚奥公司、吴忠仪表公司对金汇源公司的债务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
  从宝安支行询证函经办人阮浩的证言及宝安支行收取30元询证费的情况看,说明该银行询证函来源于宝安支行。宝安支行辩称银行询证函和银行进账单上加盖的业务公章是虚假的,系他人伪造,因而其在该案中不应承担责任的问题,从现有证据看,即使其公章与宝安支行提供的公章底印不一致,也不能证明该行仅使用过一枚公章,况且该行职员刘少平作为经手人参加了出具银行询证函的业务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宝安支行应予承担。故宝安支行的该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纳。关于兴长公司与金汇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的时间是在银行出具资金证明和国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之后的问题,因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04年1月5日就已向金汇源公司颁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故 2004年2月6日银行出具资金证明和国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应视为一种补充验资行为,且国安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也证实是应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补办验资报告手续,所以即使资金证明和验资报告出具在保证合同签订之后,也应视为对其予以了使用。另外兴长公司与金汇源公司2004年1月1日签订保证合同时,金汇源公司的公司章程已将西北亚奥公司、吴忠仪表公司增加注册资金予以变更,股东会决议也已通过,基于此,兴长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时完全有理由相信新增注册资金可以到位,所以兴长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是出于善意,并没有过错。宝安支行在新增注册资本没有到账的情况下,出具虚假资金证明,损害了金汇源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依法应当承担补充赔偿的民事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