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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诉黄艺、袁小军等诈骗案

  综上,被告人黄艺、袁小军、刘昌敏、刘小冬、方开强的行为不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不构成诈骗罪而是构成赌博罪”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各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设置圈套诱骗被害人姚某某参赌,以打假牌的方式在赌博过程中使用欺诈伎俩控制牌局,骗取姚某某现金15万元和轿车二辆,共计价值56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本案事实,被告人黄艺与袁小军共谋以打假牌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按照事先分工,黄艺负责物色诈骗对象姚某某,袁小军负责联系帮助打假牌的被告人刘小冬、方开强。黄艺、袁小军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组织、策划的作用,均系主犯。黄艺案发前担任四川省叙永县公安局副政委,具有执法人员身份,且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着首要的组织、指挥作用,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又大于同为主犯的袁小军。被告人刘昌敏、刘小冬、方开强在具体实施犯罪前已经明知黄艺、袁小军的诈骗犯罪意图,在主观上已经形成合谋,具有诈骗犯罪的共同故意,作为具体犯罪的实施者,该3名被告人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昌敏、刘小冬的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黄艺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本案犯罪事实、未对其立案侦查前就已主动如实供述本案诈骗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袁小军归案后,提供同案犯刘小冬的下落,对公安机关抓获刘小冬起到了协助作用,可视为立功。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刘昌敏归案后,提供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情节,结合汽车等赃物已经追回的事实,对黄艺、袁小军等 5名被告人均可依法减轻处罚。
  据此,泸县人民法院依照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6年10月19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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