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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诉黄艺、袁小军等诈骗案

  10.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为叙永县“碧於蓝”茶楼。
  11.对各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各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表。
  12.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13.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证实刘昌敏提供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证实袁小军提供有关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被告人刘小冬。
  14.中共泸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情况说明,证实黄艺在因其他违纪行为被“双规”期间,已主动供述其伙同袁小军、刘昌敏、刘小冬及被告人方开强以打假牌方式骗取姚某某钱财的事实。
  15.黄艺、袁小军、刘昌敏、刘小冬、方开强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上述被告人合谋设赌打假牌赢取姚某某钱财的事实。
  16.刘小冬演示其打假牌技能的视听资料,证实刘小冬具备打假牌的技能。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黄艺等人设计赌局圈套,以打假牌的方式赢取被害人姚某某钱财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构成赌博罪。
  泸县人民法院认为:
  一、被告人黄艺等人主观上具有诈骗犯罪故意
  被告人黄艺、袁小军因欠赌债,遂共谋设计赌局圈套引诱他人参与赌博,并商定以打假牌的方式控制牌局,从而骗取他人钱财。二人就此进行了明确分工,确定由黄艺引诱被骗对象参赌,由袁小军联系帮助打假牌的人。被告人刘昌敏、刘小冬、方开强在明知黄艺、袁小军意图的情况下参与犯罪,并具体实施了以打假牌的欺诈伎俩控制牌局,从而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综上可见,黄艺等被告人主观上具有以欺诈手段非法骗取他人财产的诈骗犯罪故意。
  二、被告人黄艺等人客观上实施了诈骗犯罪行为
  在客观方面,被告人黄艺等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欺诈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犯罪行为。
  首先,被告人黄艺等人虚构买卖煤矿的事实,并以此为由与被害人姚某某取得联系,谎称要与姚某某当面商议煤矿交易事宜,进而邀请姚某某吃饭。在进行一系列隐瞒真相的铺垫后,最终将姚某某骗入事先设计好的赌局;其次,黄艺等人隐瞒了被告人刘小冬、方开强的真实身份,对姚某某谎称刘小冬、方开强是经营煤炭生意的老板“陈总、方总”,骗得姚某某的信任,使之错误地认为与各被告人的会面是为了洽谈煤矿交易,无法察觉赌局圈套;第三,在实施赌博欺诈过程中,为了防止姚某某察觉阴谋,黄艺还假意与姚某某合占一股,诱骗姚某某放心地参与赌博;最后,真正意义上的赌博,输赢结果无法预料,赌博结局具有不确定性。本案中,在实施赌博欺诈的过程中,被告人刘昌敏、刘小冬、方开强始终以打假牌的欺诈手段控制输赢结局,造成姚某某必然输钱的结果,从而使赌博的结局不再具有不确定性。因此,黄艺等被告人诱使姚某某参加的“赌博”,已经不再是真正意义上的赌博,而是各被告人实施诈骗犯罪的具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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