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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娟利诉亿贝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亿贝(eBay)易趣购物网(以下简称易趣网)为被告亿贝易趣公司经营的交易网站。 2004年8月10日,原告应娟利在阅读并接受易趣网的《用户协议》后注册成为易趣网的用户。该《用户协议》约定:易趣网不参与实际交易,如买卖双方发生争议,易趣网免责。2004年10月,原告通过易趣网竞拍由网上用户名为“我想有个家1”的注册卖家提供的三星牌YP-520H型号MP3播放器。2004年10月21日,原告以“一口价”方式即每台人民币1元的价格竞拍该三星牌YP-520H型号MP3播放器成功,并收到易趣网的成交通知。原告通过易趣网了解到物品提供者系案外人天津卖家张旭,同时获悉张旭的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根据原告的陈述,原告经与张旭电话联系,约定张旭以每台人民币156元的价格向原告出售7台三星牌YP-520H型号 MP3播放器,履行方式为款到发货,货款汇入张旭指定的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户名为另一案外人何金海,账号为中国农业银行9559980020128963913。2004年10月 22日,原告根据张旭告知的上述银行户名及账号,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户名为何金海的9559980020128963913账户汇付了7台三星牌YP-520H型号MP3播放器的全部货款人民币1092元。贷款汇出后,原告始终未能按约定收到三星牌YP-520H型号MP3播放器。2004年11月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投诉书,要求被告尽快与张旭取得联系,拿出解决问题的可行性方案,张旭至少应退回全部货款。原告还要求被告对张旭作出严厉的处罚,建议将张旭从易趣网上除名,同时建议就张旭盗用他人名义进行交易一事上报天津公安机关。2004年 11月24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发函,表示对被告所作的回复不予接受,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全部货款,共计2184元。被告对此予以拒绝。
  以上事实,有原告应娟利提供的易趣网网上交易成交通知、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凭条回单、投诉书、法律函,以及被告亿贝易趣公司提供的易趣网《用户协议》、原告在易趣网的注册信息、原告以“一口价”方式所购买的物品页面、原告投诉信及附件、被告的回复函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法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应娟利支付货款后未能按约收到所购三星牌YP- 520H型号MP3播放器,被告亿贝易趣公司对此应否承担责任。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但在本案中,原告应娟利与案外人张旭发生的买卖合同,与被告亿贝易趣公司无关。应娟利支付货款后未能按约收到所购三星牌YP-520H型号MP3播放器,亿贝易趣公司对此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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