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娟利诉亿贝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应娟利,女,25岁,住浙江省嘉定市中山路。
被告:亿贝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
法定代表人:邵亦波,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应娟利因与被告亿贝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贝易趣公司)发生服务合同纠纷,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应娟利诉称:2004年10月,原告通过被告亿贝易趣公司的网站竞拍由网名为“我想有个家1”的卖家提供的三星 YP-520H型号MP3播放器。10月21日,原告收到被告的成交通知。原告随后根据被告提供的资料与卖家进行联系。10月22日,原告在嘉兴市农业银行向卖家“我想有个家1”汇付了MP3货款1092元。货款汇出后数日未能收到MP3。11月3日,原告正式向被告传真了投诉书,请求被告帮助原告追回该笔货款。11月24日,原告向被告传真了一份法律函,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然被告未作正面答复。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网络交易的平台,在本案中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注册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无效;被告的交易规则存在严重的安全漏洞,被告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已付的货款,共计2184元。
被告亿贝易趣公司辩称:被告提供的是网络信息的交流平台,并不参与交易。原告应娟利在注册成为被告的用户前,应当仔细阅读了被告的注册协议,并在认可协议内容的情况下注册成为用户。注册协议中的免责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在网上以“一口价”的方式即每台1元的价格,竞拍网上用户名为“我想有个家1”、网上姓名为张旭的卖家提供的MP3成功,但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电话号码与卖家联系后,实际上是以每台156元的价格成交的,且原告在获悉卖家的银行户名为何金海而非张旭时仍将货款汇出,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亿贝(eBay)易趣购物网(以下简称易趣网)为被告亿贝易趣公司经营的交易网站。 2004年8月10日,原告应娟利在阅读并接受易趣网的《用户协议》后注册成为易趣网的用户。该《用户协议》约定:易趣网不参与实际交易,如买卖双方发生争议,易趣网免责。2004年10月,原告通过易趣网竞拍由网上用户名为“我想有个家1”的注册卖家提供的三星牌YP-520H型号MP3播放器。2004年10月21日,原告以“一口价”方式即每台人民币1元的价格竞拍该三星牌YP-520H型号MP3播放器成功,并收到易趣网的成交通知。原告通过易趣网了解到物品提供者系案外人天津卖家张旭,同时获悉张旭的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根据原告的陈述,原告经与张旭电话联系,约定张旭以每台人民币156元的价格向原告出售7台三星牌YP-520H型号 MP3播放器,履行方式为款到发货,货款汇入张旭指定的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户名为另一案外人何金海,账号为中国农业银行9559980020128963913。2004年10月 22日,原告根据张旭告知的上述银行户名及账号,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户名为何金海的9559980020128963913账户汇付了7台三星牌YP-520H型号MP3播放器的全部货款人民币1092元。贷款汇出后,原告始终未能按约定收到三星牌YP-520H型号MP3播放器。2004年11月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投诉书,要求被告尽快与张旭取得联系,拿出解决问题的可行性方案,张旭至少应退回全部货款。原告还要求被告对张旭作出严厉的处罚,建议将张旭从易趣网上除名,同时建议就张旭盗用他人名义进行交易一事上报天津公安机关。2004年 11月24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发函,表示对被告所作的回复不予接受,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全部货款,共计2184元。被告对此予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