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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大庆市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案

  (三)关于金坛公司与庆龙公司何方违约及应否赔偿损失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均有违约行为,金坛公司虽然在交付大庆商城超市工程问题上不存在工期违约,但其擅自撤离工地、未按约定质量完成工程等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庆龙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数额、期限及时给付工程款,没有按约定如期返还垫资款等行为,亦违反了双方约定。
  庆龙公司主张,金坛公司违反双方关于1999年10月30日之前交付定建工程的约定,实际交付时间是1999年11月25日,已构成工期违约,一审判决认定有误。双方共同签字认可的开工报告上注明开工日期为1999年5月15日,加之双方关于开工日期顺延则完工日期相应顺延的约定,顺延后完工日期应为1999年11月25日。金坛公司实际完工于1999年11月15日,故一审判决认定属如期完工并未违约的结论是正确的。
  庆龙公司主张,自己全面且超约定地履行了合同义务,无任何违约行为,金坛公司未按约定完成工程质量等方面存在违约行为。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金坛公司施工未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等级,存在未报验的不合格工程,又擅自撤离工地,庆龙公司未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期限及时给付工程款,亦未如期返还垫资款,故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均有违约行为的结论并无不当。
  庆龙公司主张,因对方违约,给庆龙公司造成未完工程一年供暖费450万元及额外利息6 043 000元共计上千万元的损失,理应由对方赔偿,一审判决未予支持是不正确的。关于供暖费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仅凭庆龙公司与大庆市鑫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供暖协议,尚不足以认定双方实际履行了供暖协议项下的包括付款在内的权利义务,加之庆龙公司未能提供其已经实际支付了该款项的合法有效的凭据,故其主张因对方违约使自己受到该损失的请求不能支持。关于额外贷款利息的问题,庆龙公司提供的是中国银行大庆市分行业务部的证明,欲证明因庆龙公司不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造成额外利息6 043 000元。经一审法院和本院查明,该笔贷款的主体并不是庆龙公司,也无证据证明该款项确实为庆龙公司所用,故一审判决未予支持是正确的。
  金坛公司一审时所提诉讼请求包括请求判令由对方给付工程进度款1836万元及保证金1000万元,二审时就前述两笔款项增加了关于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庆龙公司拒绝调解,故对金坛公司二审新增加的请求内容,本院依法不予审理。
  (四)关于庆龙公司抵扣工程款项目范围的问题。
  关于庆龙公司抵扣工程款项目包括哪些,除经双方核对均予认可的1999年庆龙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3 352 000元应予抵扣外,双方对下述款项是否应予抵扣工程款及应如何抵扣问题,存在分歧:
  1.关于材料退价问题。双方《补充协议》约定一切材料均由庆龙公司提供,故在计算金坛公司就1999年大庆商城超市工程应得工程款时,需将土建材料及水电材料的造价自工程总造价中予以扣除。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材料退价分析,结论是土建材料为 25 355 275.27元,水电材料因未提供定额标准而无法鉴定,但查明经双方签字认可的水电材料供货凭证所载明的数额为 7 342 506.54元。土建材料退价一审法院采信鉴定结论25 355 275.27元,庆龙公司虽有异议,因未能提供足以否定原鉴定结论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水电材料因双方均未提供合同约定的定额标准而无法鉴定,一审法院认定根据双方签字认可的供货凭证据实结算,判令水电材料按7 342 506.54元退价。金坛公司主张,1999年工程造价鉴定结论中水电部分造价为4 478 674.18元,系鉴定机构依双方约定按定额标准计算得出的。一审判决在计算金坛公司应得工程款时水电部分按定额标准认定为4 478 674.18元,而在计算庆龙公司以其所供材料抵扣工程款时则按照远高于定额标准的供货凭证载明的数额认定为7 342 506.54元,有失公允,水电材料退价最多不应超过4 478 674.18元这一上限。庆龙公司虽然主张对方领用材料未完全用于争议工程,退价时应据实结算,但始终未向本院提供能充分证明其主张的证据。故金坛公司此项请求理由成立,水电材料应按 4 478 674.18元退价,土建材料与水电材料两项合计退价应为29 833 949.45元。
  2.关于2000年多支付工程款 4 154 194.63元的问题。金坛公司主张其只承建了1999年工程,2000年的施工、借款等系徐锁庆个人行为与金坛公司无关。一审法院已经查明并认定徐锁庆系金坛公司接替原项目负责人景国庆,代表金坛公司与庆龙公司进行了结算、继续施工等,故金坛公司否认徐锁庆的行为系代表金坛公司,理由不成立。2000年庆龙公司共向对方支付工程款7 228 775元,而金坛公司实际共完成土建工程费用为3 074 580.37元,由此可以认定庆龙公司2000年多支付工程款4 154 194.63元,该款项可用于抵扣应向金坛公司支付的工程款。
  3. 关于工程返修和维修费 3 979 822.10元的问题。双方约定工程质量为优良,虽然工程未完成双方即发生纠纷,但金坛公司对由其完成的未报验不合格工程,理应承担返修和维修费用。经鉴定工程返修和维修费为3 979 822.10元,金坛公司除只认可其中一小部分外,认为鉴定机构以大量未经质证的材料为依据进行鉴定,结论不应被采信。一审期间,鉴定机构在说明材料中指出,一些材料未经质证,是金坛公司自己拒绝履行对用于鉴定的材料进行质证的义务,故其不认可鉴定结论的理由不成立。金坛公司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违反了合同约定,一审判决支持庆龙公司主张其承担返修、维修费用的请求,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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