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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克杰受贿案((2000)高刑终字第434号)

成克杰受贿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0〕高刑终字第434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成克杰,男,66岁(1933年11月13日出生),壮族,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大学文化,原系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曾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城区新城所七星路片区党委大院七星路128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0年4月25日被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张建中,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金海,广西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成克杰犯受贿罪一案,于二000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2000)一中刑初字第148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成克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1993年底,被告人成克杰与李平(另案处理)商议各自离婚后结婚。为此,时任成克杰秘书的周宁邦向李平建议,利用成克杰在位的有利条件,二人先赚钱后结婚,为以后共同生活打好物质基础。李平将周宁邦的建议转告成克杰后,成克杰表示同意,并与李平商定,由李平联系请托人,由成克杰利用其担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二人收受钱财,存放境外,以备婚后使用。此后,从1994年初至1997年底,被告人成克杰与李平相互勾结,接受广西银兴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银兴公司)等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利用成克杰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巨额贿赂。具体事实如下:

  一、1994年初至1995年6月,被告人成克杰从李平处得知,如帮助银兴公司承建南宁市江南停车购物城工程(以下简称停车购物城工程)及解决建设资金,可得到巨额“好处费”,便通过李平接受银兴公司负责人周坤的请托,利用职权,未经讨论,将银兴公司划归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管理;将停车购物城工程交由银兴公司承建,并要求自治区计委尽快为该工程立项;指示南宁市政府将该工程85亩用地的出让价格,从评估价每亩人民币96万余元压低至55万元;多次向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分行提出贷款要求,使该行向银兴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7000万元。此后,银兴公司按照周坤与李平的约定,将贿赂款人民币20211597元汇入李平指定的银行帐户。李平将其中人民币900万元付给为其转取贿赂款的张静海,其余人民币11211597元兑换成港币,存入其在香港浙江兴业银行的帐户内,并将收受贿赂款的情况告诉成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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