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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峰等诉叶集公安分局、安徽电视台等侵犯名誉权、肖像权纠纷案

  李海峰等六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了被告叶集实验学校老师张爱国的证言材料及安徽电视台“第一时间”栏目播放涉案新闻的复制音像材料,用以证明诉称事实属实。
  被告安徽电视台辩称:李海峰等六原告的陈述与事实不符,我台本着尊重事实的原则对客观发生的事件进行报道,没有侮辱、诽谤六原告的内容。播放新闻时,虽然没有对六原告的影像作画面处理,但对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的影像作了处理,并突出了朱某某按手印的画面。因此,我台的行为没有侵犯六原告的名誉权和肖像权,亦未造成不良影响,故六原告对我台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被告安徽电视台未提供证据。
  被告叶集公安分局辩称:我局2005年 4月13日晚的整个辨认活动符合法律程序,并无不妥之处;被告安徽电视台播放涉案新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并不构成侵权;我局是在接受采访时被动提供涉案录像材料,安徽电视台播放该录像前未征得我局同意,我局没有侵犯李海峰等六原告的名誉权、肖像权,六原告要求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故六原告对我局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被告叶集公安分局提供了李海峰等六原告协助调查的案件的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询问笔录、辨认笔录以及霍邱县人民法院(2005)霍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公安机关侦破该案的行为合法,并非六原告所称的编造虚假新闻。还提交了向被告叶集实验学校发出的建议函,用以证明该局于2005年7月2日向叶集实验学校建议对六原告予以表扬。
  被告叶集实验学校辩称:本校系应被告叶集公安分局要求,由班主任带领李海峰等六原告前往该局协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的混合指认;被告安徽电视台播放现场指认录像,事先未告知我校,更未征得我校同意。六原告要求我校与其他二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因此其对我校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被告叶集实验学校申请证人、该校老师张爱国出庭作证。张爱国称:2005年4月13日,被告叶集公安分局通知学校,有一起刑事案件需要学生配合参与混合辨认。根据学校领导的指派,当晚11时左右,本人带领李海峰等六原告来到叶集公安分局会议室,后公安人员安排六原告参与指认活动,约10余分钟结束。4月16日被告安徽电视台播报该新闻,事前没有通知学校。
  质证过程中,三被告对六原告提供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六原告认为被告叶集公安分局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被告安徽电视台与被告叶集实验学校对叶集公安分局的举证无异议。经质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对六原告提供的涉案新闻录像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与本案的关联性子以确认,对证人张爱国的证言效力予以确认。叶集公安分局针对其侦破相关刑事案件程序的举证,仅能证明其侦查手段是否合法,与本案待证事实之间关联性不足,不予确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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