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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财务有限公司与广东三星企业(集团)公司车桥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

  在上述各协议签订后,农银公司根据上述两份《抵押贷款协议》的约定,于1995年11月29日、12月22日及1996年1月 5日将900万美元和500万美元的贷款分三次划至俊兴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俊兴公司对每笔划付款均予以书面确认。农银公司举证称,以上贷款期满后,俊兴公司偿还利息2 481 953.43美元。农银公司又依据上述两份《信用证融资抵押协议》和俊兴公司的申请,自1996年6月6日至1997年1月6日,农银公司先后为俊兴公司开出了10笔信川证融资,扣除开证押金外,农银公司实际上为俊兴公司提供了 67 992 581.32港元的信用证融资,对该融资,农银公司举证称俊兴公司除还利息 3 529 876.39港元外,其余本息至今未还。
  对前述各《抵押贷款协议》和《信用证融资抵押协议》所规定的融资,三星车桥公司作为担保人提供了担保,担保的情况如下:一、上述两份《抵押贷款协议》均规定,三星车桥公司向农银公司提供其位于广东省阳江市的四幅综合用地共122 304.44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为阳府国用(特)字第 95-363,95-364,95-365,95-367号)的物业作为抵押。三星车桥公司虽未在两份协议上签字盖章,但于1995年12月19日对上述两份抵押贷款协议约定的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二、上述两份《信用证融资抵押协议》均规定三星车桥公司以前述两份《抵押贷款协议》约定的担保物业即三星车桥公司名下位于阳江市的四幅综合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另外,港农银字 (96)第9601号《信用证融资抵押协议》还特别增加了三星车桥公司名下位于阳江市江城区建设一路2号的三幅综合用地共 81 233.9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为阳府国用特字第96-459、96-460、 96-461号)作为该笔信用证融资的抵押。但三星车桥公司仅在港农银字(96)第 9601号《信用证融资抵押协议》上签字盖章。1996年5月23日,农银公司与三星车桥公司就土地使用证号为阳府国用特字第 96-459、96-460、96-461号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三、对俊兴公司基于上述港农银财字(95)第9536号《抵押贷款协议》所承担的900万美元的贷款债务,三星车桥公司于1995年11月20日向农银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承诺在俊兴公司未能或拒绝依约还款时,为该笔债务及其应付利息和费用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续性担保。四、对前述两份《贷款协议》和港农银字(95)第9525号《信用证融资抵押协议》项下共计2150万美元的融资,三星车桥公司于1995年12月15日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承诺在俊兴公司未能或拒绝依约还款时,为该笔债务及其应付利息和费用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续性担保。五、对上述两份《抵押贷款协议》和两份《信用证融资抵押协议》项下共计2950万美元的融资,三星车桥公司于 1996年5月23日向农银公司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销担保书》,承诺为该笔债务及其应付利息和费用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续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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