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诉李焕强故意毁坏财物案
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李焕强,男,46岁,汉族,无职业,无固定住所。 198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3月31日因本案被逮捕。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诚,男;51岁,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宜昌道,经营个体运输。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新春街。
法定代表人:刘克建,该分局局长。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焕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李诚以李焕强、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以下简称公安红桥分局)为被告,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焕强于2004年11月24日22时许,携带未归还的、原打工单位的汽车钥匙,至红桥区丁字沽一号路福源楼停车场,趁停车场工作人员不备,将原打工单位停放在该停车场的一辆车牌号为津A84941的“华北”牌HC6790型中巴汽车开走。同年 11月25日20时许,李焕强驾驶该车行驶至河东区红星路向阳楼57号楼附近时发生事故,将该车辆撞坏,李焕强将该车弃于河东区晨阳道天池里一号楼附近后逃逸。车主报案后,经公安机关侦察,涉案车辆于 2004年12月1日被找到,当时车内安装的“厦华”牌车载电视及多碟VCD机被盗。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汽车损坏价值为人民币12 433元,被盗的“厦华”牌车载电视及多碟VCD机价值为人民币2250元。公诉机关认为李焕强的上述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
刑法)第
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明,用以证明本案发破案经过。
2.被害人李诚陈述,主要内容是:本人从事个体客运运输。因招聘客车司机,于 2004年10月11日通过“强辉”职业介绍所结识被告人李焕强,口头约定聘用李焕强为客车司机。此后,本人与林树臣签订了正式雇佣协议,并通知李焕强不再雇佣他作司机。2004年11月2日,林树臣发现其驾驶的车牌号为津A84941的“华北”牌 HC6790型中巴汽车丢失,因李焕强未交还车钥匙,即与李焕强联系,确认系李焕强将该车开走,后将该车要回,当时未报警。 2004年11月25日6时许,本人得知该客车再次丢失后又与李焕强联系,而李焕强已经将手机关机。后由林树臣报警,通过公安机关将该车找到,发现车辆已经损坏,车内部分音像设备被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