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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晓春诉南通市教育局、江苏美术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丁晓春诉南通市教育局、江苏美术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丁晓春,又名丁小春,男,43岁,汉族,《南通日报》社摄影记者,住南通市濠西园。
  被告:南通市教育局,住所地:南通市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王建明,该局局长。
  被告:江苏美术出版社,住所地:南京市中央路。
  法定代表人:高云,该社社长。
  原告丁晓春因与被告南通市教育局、江苏美术出版社发生侵犯著作权纠纷,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丁晓春诉称:1999年2月7日,本人在街头为妻儿拍摄了一张选购红灯笼的生活照。该幅照片以“街上红灯闹”为题,发表于1999年2月12日的《南通日报》“周末特刊”上。后本人在翻阅由被告南通市教育局组织编写和摄影、由被告江苏美术出版社于2000年1月出版、2002年1月第三次印刷发行的《南通美术乡土教材 (小学高年级版)》(以下简称《乡土教材》)时,发现该书使用了本人拍摄的上述照片。两被告未征得本人同意,即在其编辑、出版发行的图书中使用本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且未支付报酬,已构成对本人著作权的侵犯。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在南通市级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丁晓春提交了下列证据:
  1.“街上红灯闹”的照片及底片各1张,用以证明该照片系原告拍摄;
  2.江苏美术出版社出版、2002年1月第三次印刷发行的《乡土教材》1册,用以证明原告创作的前述照片被该书选用。
  被告南通市教育局辩称:我局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乡土教材》是由严抒勤等编写、江苏美术出版社出版的,我局不是该书的编辑者。原告丁晓春诉称我局侵犯其著作权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对我局的诉讼请求。
  被告南通市教育局未提交任何证据。
  被告江苏美术出版社辩称:原告丁晓春无权以个人身份主张涉案照片的著作权。本社出版发行的《乡土教材》中选用的涉案“大红灯笼”照片,系从1999年2月 12日的《南通日报》转载的。该幅作品是原告为完成《南通日报》社交办的工作任务,并且代表法人意志而完成的作品,其著作权人应为《南通日报》社;本社出版的《乡土教材》是为了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本社使用涉案照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更何况本社在编审时已尽审慎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因此,本社愿意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向原告补付稿酬,但原告提起的侵权之诉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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