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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顾然地等人非法经营案

  本案争议焦点是:1.顾然地通过ebay网站销售侵权DVD的事实能否认定?2.起诉指控的罪名是否正确?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第一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然地于2002年10月18日至2003年11月2日期间,通过ebay网站,以网上拍卖方式向境外销售侵权DVD共计5.3万余张。顾然地辩称,其通过ebay网站只对外发布过销售DVD的信息,没有销售盗版DVD,公诉机关指控的该节事实证据不足。
  经查,从超马赫运输公司提供的运单,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西联汇款中心等单位提供的收款单中,明方会计所根据客户姓名、住址、日期方面相一致的情况,出具《审计报告》认定,被告人顾然地于2002年10月18日至2003年11月2日期间,通过ebay网站对外销售了价值15.9万余美元的货物。这些相关证据中,均没有反映销售货物的名称。由于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这些货物全部是侵权DVD,无法排除在此期间顾然地销售其他货物的可能性,故起诉书指控顾然地通过ebay网站,以网上拍卖方式向境外销售侵权DVD共计5.3万余张一节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关于第二点。起诉书认为,被告人顾然地未经工商登记、未获得国家管理部门颁发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侵权音像复制品,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吴东、库迪、吴世彪在明知顾然地未取得《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而销售侵权音像复制品的情况下,仍积极参与、帮助其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均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4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顾然地及其辩护人认为,顾然地没有生产只是销售了侵权音像复制品即盗版DVD,顾然地销售盗版DVD的行为不在中国,无需申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故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吴东、库迪、吴世彪的辩护人均以吴东、库迪、吴世彪没有非法经营的故意和行为为由,认为起诉指控的罪名不当。
  刑法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没有《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而销售侵权音像复制品,当然扰乱市场秩序,属于该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犯罪行为中的一种行为。但音像制品涉及著作权,刑法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对侵犯著作权行为有专门规定。当非法经营的犯罪行为涉及侵犯著作权时,第二百一十八条就与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规定构成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此种情况下,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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