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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顾然地等人非法经营案

  18.证人周坚的证言和上海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杨建航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吴世彪于2004年7月1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顾然地对起诉书指控其通过三美元DVD网站销售盗版DVD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只是通过ebay网站发布过销售信息,没有通过该网站销售DVD,起诉书指控其通过该网站销售盗版DVD的证据不足;另外,其不是中国国民,也不是在中国境内做生意,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吴东、库迪、吴世彪均辩称,只是受雇从事劳务,没有非法经营的故意和行为。4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分别以顾然地不是在中国销售盗版DVD,无需申请《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4名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经营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非法经营的行为等为由,提出指控4名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的罪名不当。吴东、库迪、吴世彪的辩护人同时还以该3名被告人均系从犯,吴世彪有自首情节等为由,恳请对该3名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顾然地于2003年11月3日至2004年7月1日期间,在没有取得《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上海住处内用电脑与国际互联网联网,通过三美元DVD网站,向境外发送销售DVD信息。当境外客户确认了所需DVD名称、数量、价格和运费等,并向顾然地指定的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西联汇款中心账户汇款后,顾然地经金剑泳、谢春艳(均另案处理,已判刑)低价购进侵权复制的DVD,然后通过超马赫运输公司、上海速递公司向境外发送。顾然地向境外销售的侵权DVD累计13.3万余张,销售金额折合为330万余元,违法所得97万余元。被告人吴东、库迪、吴世彪均在明知顾然地销售侵权DVD的情况下,仍参与其中,分别为顾然地提供了收发货、联络客户、电脑管理、运输等帮助。吴东参与销售侵权DVD共计13.1万余张,参与销售的金额折合为326万余元,涉及违法所得94万余元,个人实际非法获利1.2万元;库迪参与销售侵权DVD共计7万余张,参与销售的金额折合为175万余元,涉及违法所得38万余元,个人实际非法获利1.2万余元;吴世彪参与销售侵权DVD共计6万余张,参与销售的金额折合为151万余元,涉及违法所得23万余元,个人实际非法获利5万元。案发后,吴世彪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公安机关在顾然地住处和吴世彪暂借的仓库内,共查获侵权DVD计11.9万余张。
  以上事实,有《音像制品鉴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搜查笔录、特快专递大宗用户邮资总付和资费优惠协议书、EMS邮件清单、TNT货运合同、运单汇总表、银行开户资料、取款凭证、对账单、外汇收入报文、《审计报告》和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实。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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