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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文景、张恺逸、吴彩娟诉厦门市康健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春牛姆林旅游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吴文景、张恺逸、吴彩娟诉厦门市康健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春牛姆林旅游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吴文景,女,37岁,住福建省厦门市盈翠里。
  原告:张恺逸,女,8岁,吴文景之女,住址同吴文景。
  原告:吴彩娟,女,60岁,张恺逸之祖母,住浙江省仙居县花苑东区。
  被告:厦门市康健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后埭溪路。
  法定代表人:徐勇,该公司经理。
  被告:福建省永春牛姆林旅游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下洋镇。
  法定代表人:康文兴,该公司经理。
  原告吴文景、张恺逸、吴彩娟因与被告厦门市康健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春牛姆林旅游发展服务有限公司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吴文景、张恺逸、吴彩娟诉称:吴文景系本案受害人张渊之妻,张恺逸系张渊之女,吴彩娟系张渊之母。2005年5月5日,吴文景、张恺逸、张渊等17人参加了由被告厦门市康健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健旅行社)组织的牛姆林二日自驾游。进入牛姆林景区游览时天色变阴,原告一行建议导游调整行程,但导游坚持带队上山。不久下了暴雨,导游没有就近安排避雨,而是要求大家原路返回,致使张渊在返回的途中被一棵折断的马尾松砸伤,经医治无效死亡。康健旅行社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法定义务,其导游没有充分考虑天气情况和游客意见,谨慎、安全地安排行程,而是为完成任务,在极为不利的天气情况下坚持要求游客上山,其错误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重大的因果关系,故康健旅行社应当对张渊的死亡承担责任;被告福建省永春牛姆林旅游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姆林公司)应知天气、林木是影响旅游安全的重要因素,却未作任何防范,且在事故发生后连最基本的救护手段都不能提供,延误了最佳救治时机,亦应对张渊的死亡承担责任。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方丧葬费951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 161 085元、死亡补偿费288 860元、误工费9654.8元、交通费2406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原告吴文景、张恺逸、吴彩娟提交以下证据:
  1.《国内旅游组团合同》、牛姆林二日游成员名单、牛姆林生态旅游区旅游人数确认单、未收款确认单、收款收据,用以证明原告方与被告康健旅行社、牛姆林公司之间存在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及案发当时原告方和被害人等一行人在被告方组织下进入牛姆林景区旅游的事实;
  2.永春县气象局5月1日的天气报告、泉州市气象台5月4日的天气预报、泉州市气象台5月5日的天气公报,用以证明案发前被告康健旅行社、牛姆林公司应当了解天气情况,同时证明案发当时的天气状况;
  3.证人苏赞龙、韩雄、龙凤的证言,用以证明导游不顾恶劣天气,坚持带游客冒险进入林区,致使被害人张渊被折断的马尾松砸伤,事故发生后牛姆林公司没有及时施救的事实;
  4.景区告示照片,告示内容是“暴风雨期间严禁进入林区”,用以证明被告康健旅行社、牛姆林公司应当知道暴雨天气不应带游客进入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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