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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诉杨保营等人抢劫、绑架、寻衅滋事案

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诉杨保营等人抢劫、绑架、寻衅滋事案


【裁判摘要】
  根据刑法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以殴打、捆绑、禁闭为手段非法拘禁被害人,并迫使被害人直接交出现金的行为,应按抢劫罪论处。

  公诉机关: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保营。1999年2月9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2年3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吴润鹏。
  被告人:李波。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保营、吴润鹏、李波犯抢劫罪、绑架罪、寻衅滋事罪,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02年1月8日至2002年1月27日,被告人杨保营、吴润鹏、李波多次以骗乘出租车为手段,对出租车司机进行抢劫,共抢劫出租车3辆,价值6万多元,并抢劫现金40多元。此外,杨保营、吴润鹏、李波还于2002年1月11日晚绑架他人,获现金5000元。吴润鹏于2001年1月初纠集韩华宝、胡涛、宋宗勇、闫康亮等人(均另案处理),在他人住处无故打人,并砸坏门窗、电视等物品,价值共计1100多元。公诉机关认为,杨保营、李波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绑架罪,吴润鹏构成抢劫罪、绑架罪、寻衅滋事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各被告人予以惩处。
  被告人杨保营、吴润鹏、李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予供认。
  被告人吴润鹏的辩护人辩称,吴润鹏有自首和立功表现,在本案的共同犯罪活动中属从犯,归案后能有很好的认罪态度,并有悔改表现,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波的辩护人辩称,李波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且是初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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