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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公司南宁办事处诉舞阳神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凯里市中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资产南宁办)分别于1998年2月18日、2000年3月12日、11月6日、2001年4月20日向舞阳神公司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舞阳神公司均予签收。凯里市中行、东方资产南宁办分别于1999年12月2日、2000年12月27日、2001年12月27日向青溪酒厂进行了催收;于2000年12月27日向红旗发电厂进行了公证催收;于1999年3月25日、2000年8月22日、12月28日向东峡电厂进行了催收。
  2.1994年11月7日,油脂厂与凯里市中行签订了一份出口商品中短期借款合同约定:凯里市中行向油脂厂发放贷款272万元,用于引进精炼油设备开发高档食用油技改项目,期限为三年,月利率10.2‰。同年10月5日、11月7日贵州省镇远县水泥厂(以下简称水泥厂)、贵州省镇远县冶炼厂(以下简称冶炼厂)分别向凯里市中行出具了担保书载明:由水泥厂和冶炼厂分别为凯里市中行贷给油脂厂的272万元贷款本息提供连带担保;担保书自签发之日起至借款人还清全部所欠贷款本息止有效。同日,凯里市中行与舞阳神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担保书约定:油脂厂以该厂的发油房及设备、东风汽车3部、招待所、蕉溪办公楼、污水处理站为凯里市中行给油脂厂的272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该抵押物于1997年7月18日在镇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登记。合同签订后,凯里市中行为油脂厂发放了上述贷款。
  凯里市中行、东方资产南宁办分别于1998年2月12日、1999年3月5日、12月1日、2000年11月6日、2001年4月20日向舞阳神公司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舞阳神公司均予签收。凯里市中行、东方资产南宁办分别于1999年12月3日、2000年8月22日向水泥厂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水泥厂予以签收。凯里市中行、东方资产南宁办分别于1999年3月、12月、2000年12月29日、2001年12月29日向兴达冶炼厂进行了公证催收。
  3.1995年10月9日,舞阳神公司与凯里市中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1995年)凯中银信字第64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凯里市中行向舞阳神公司发放贷款150万元,月利率为12.06‰,借款期限8个月,自1995年10月9日至1996年6月9日。同日,舞阳神公司与凯里市中行签订编号为1995年凯中银信字第64号抵押合同,约定舞阳神公司以其公司的精炼车间和1号库房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该抵押物于1997年7月18日在镇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登记。
  凯里市中行、东方资产南宁办分别于1997年2月8日、1998年2月19日、1999年3月5日、12月1日、2000年3月12日、11月6日、2001年4月20日向舞阳神公司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舞阳神公司均予签收。
  4.1995年10月12日,舞阳神公司与凯里市中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1995)年凯中银信字第66号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凯里市中行向舞阳神公司发放贷款150万元,月利率12.06‰,期限为8个月,自1995年10月12日至1996年6月12日。同日,舞阳神公司与凯里市中行签订编号为1995年凯中银信字第66号抵押合同约定:油脂厂以其公司的浸出车间厂房、设备及检化楼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该抵押物于1997年7月18日在镇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登记。合同签订后,凯里市中行依约发放了上述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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