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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诉郭颂等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被告中央电视台提供的证据有:
  2001年2月9日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组委会给中央电视台出具的函,用以证明艺术节组委会已将开幕式晚会制作成CD、VCD、DVD光盘,并将这些音像制品作为资料和礼品发放,不做商业性发行。
  被告北辰购物中心辩称:我中心销售的商品有合法、严格的进货渠道和合同,但对于商品的知识产权问题,我中心并无审查义务,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
  被告北辰购物中心提供的证据有:
  北辰购物中心与北京大世界音像店、北京儒士源精品书店所签引厂进店协议书,北京儒士源精品书店和北京大世界音像店出具的涉案出版物进货证明,证明北辰购物中心所售出版物有合法进货渠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汪云才书面表示,郭颂有权代表其处理与该音乐作品有关的事项。
  庭审质证中,三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表示原告无权主张权利;原告有关诉讼支出方面的票据缺乏合理性,不应由被告负担。原告对三被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郭颂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反而证明郭颂对侵权的事实和状态是明知的,同时也证明歌曲《乌苏里船歌》是以赫哲族民歌为基础进行改编而成的。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对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与《想情郎》等曲调进行鉴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从双方当事人认可的10名候选人中,确定了3位专家作为鉴定人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认为:《乌苏里船歌》是在《想情郎》等赫哲族民歌的曲调基础上编曲或改编而成。鉴定结论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后,赫哲族乡政府同意该鉴定结论。郭颂认为3位鉴定人将作品肢解分析背离了客观事实,致使鉴定意见的结论片面而不具权威性。郭颂的委托代理人请求由10名鉴定人参加,重新进行鉴定,并从学术方面提出了异议。中央电视台认为3位鉴定人各自的意见与整体鉴定结论有区别,鉴定结论只能代表两个人的意见,对其权威性有质疑;《狩猎的哥哥回来了》有明确的作者,不应该归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畴,不应作为鉴定对比素材;鉴定结论中基本概念不清。针对被告在质证中提出的异议,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鉴定人又向法院提交了书面质询意见,内容为:(1)鉴定人是根据原始材料进行客观分析比较的;(2)无论是“单乐段加引子”、“尾声的结构”、还是“单三段体结构”的表述均不影响到对其重要部分(带有三段歌词的主体部分)进行的技术性比较和客观分析;(3)《乌苏里船歌》歌曲的主体部分与《想情郎》均为典型的“起、承、转、合”结构,《乌苏里船歌》歌曲的主体部分在四句式的完整结构后,在一、二段加了一个小的带副词的补充句,而在第三段是没有补充句的;(4)鉴定人完全同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做出的简明的鉴定报告,认可《乌苏里船歌》是在《想情郎》等赫哲族民歌的曲调基础上编曲或改编而成的结论。鉴于被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鉴定在程序上和结论上存在瑕疵,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确认。此外,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还依职权向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调取了该台在1963年第一次录制《乌苏里船歌》的原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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