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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然地诉巨星物业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案

  基于上述证据,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1997年1月,海南古斯利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斯利公司)购买了三和花园4号楼29E室复式房屋一套。同年10月,原告顾然地以古斯利公司员工的身份办理了入住手续,并与三和花园的原物业管理人和馨物业签订了《公共契约》。1998年10月,顾然地购买了一只长宽高为4.267米×2.286米×1.219米、上口面积9.754平方米、占地面积8.826平方米,自重362.8公斤,可容水4160.5公斤的浴缸,欲安装在29E室的跃层。和馨物业阻止顾然地安装该浴缸,并针对其在装修中的违规行为数次向其送达了整改通知。2000年4月,三和花园业主委员会聘用被告巨星物业为三和花园的管理人。顾然地又就浴缸安装问题多次与巨星物业交涉,巨星物业均以安装该浴缸需通过安全测定为由不予准许。同年9月,顾然地再次吊装大浴缸,被巨星物业制止。10月,古斯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巨星物业对顾然地安装浴缸的妨碍,并判令巨星物业赔偿损失。2001年4月,因古斯利公司撤诉,此案了结。嗣后,巨星物业四次致函顾然地,告知其停止装修中的违规行为,在安装浴缸的安全问题没有确认以前不得吊装浴缸,并要求其将放置在小区道路旁的浴缸搬离。同年12月10日,顾然地出资购买了三和花园4号楼29E室,遂以该房屋业主的身份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三和花园4号楼29E室内有三个浴室,使用面积分别为3.5平方米、10.39平方米、4.6平方米。2001年5月26日,在被告巨星物业对三和花园进行管理一年后,三和花园业主委员会与巨星物业签订了约定承诺书,约定至2001年7月31日,三和花园仍由巨星物业进行管理。
  审理中,经被告巨星物业申请,法院通知三和花园4号楼的设计单位中国建筑东南设计研究院的高级工程师陈必勇和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翟金亮到庭,就三和花园4号楼29E室的楼板能否承受系争浴缸使用时的重量这一专业性问题进行说明和接受询问。两位工程师明确表示,三和花园4号楼是按照国家规定的居住用房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进行设计的,设计时没有考虑到安放象系争浴缸这样巨大的浴缸;该室内楼板承重为每平方米200公斤,一般情况下还有1.4的安全系数,即每平方米最大不能超过280公斤,系争浴缸放水后的重量已大于这个承重极限;在三和花园4号楼长期使用这个浴缸,势必影响楼板的强度,间接影响墙面,会给楼宇安全带来危险。对于两位工程师的说明,巨星物业认同,原告顾然地则不接受,认为该楼楼板厚度是一般楼板的一倍,若一般楼板每平方米能承重280公斤,该楼楼板就应该能承受每平方米560公斤左右的重量。两位工程师解释,楼板厚度是根据建筑结构的需要设定的,厚度与承重没有必然联系;如要提高楼板的承重能力,必须进行特殊处理;4号楼楼板在没有进行特殊处理前,其最大荷载只能是每平方米280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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