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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然地诉巨星物业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案

顾然地诉巨星物业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案


  原告:顾然地(RANDOLPH HOBSON GUTHRIE III)。
  被告:上海巨星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裘云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顾然地认为被告上海巨星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星物业)妨碍其行使所有权,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诉讼。
  原告诉称:三和花园4号楼29E室是原告购买的房屋,原告有权在自己的房屋安放自己的浴缸。被告的职责仅是对物业进行管理,却以原告安装、使用这个浴缸会影响楼房安全为由,阻止原告安放浴缸,后在原告承诺目前并不使用的情况下,被告仍不同意安放,以至该浴缸被长期搁置在户外,损坏严重。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精神和财产损失。请求判令被告排除妨碍,给原告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人工费损失7600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顾然地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1.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以此证明顾然地是上海市延平路123弄三和花园4号楼29E室的业主;
  2.证人秦勇的书面证词,以此证明2001年12月13日顾然地吊装浴缸时遭到被告的阻止;
  3.证人顾金宽的书面证词,以此证明在吊装浴缸被阻止后,顾然地向安装公司支付了费用;
  4.系争浴缸的说明书及翻译件,以此证明浴缸的形状、大小、重量以及使用该浴缸不会对楼体造成危害。
  被告辩称:被告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管理三和花园4号楼整个物业。原告的浴缸面积、体积过大,使用时的重量是该楼楼板无法承受的,会危及楼房结构的安全,被告因此才阻止原告吊装。原告为让这个浴缸进入室内,不惜两次提起诉讼,其目的绝不仅仅是保护浴缸。原告关于不使用该浴缸的承诺,缺乏诚信,难以令人信服。浴缸通常的用途,只能是洗澡。如果同意原告将浴缸放置在室内,其一旦使用,就会成为安全隐患,从而影响其他业主对物业的正常使用。作为物业管理者,被告制止原告安装该浴缸,是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利,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巨星物业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1.上海市静安区三和花园业主公约,以此证明顾然地违反了该公约,被告只是按业主公约履行管理职责;
  2—3.系争浴缸的照片8幅以及三和花园4号楼29E室的浴室平面图,以此证明系争浴缸无法安装在三和花园4号楼29E的浴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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