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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忠连诉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东部医院借款合同纠纷案

  三、核疗养院的下放、接管以及东部医院的设立
  1998年12月28日,市政府向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发出《关于同意接收核疗养院的函》,称:“关于核疗养院下放我市管理一事,经研究,我市同意接收。现就有关事宜函告如下:一、该院整建制下放我市管理后,其全部土地使用权及全部财产权划归我市,全部人员由我市接收安置,债权债务亦由我市承担。……”
  1999年8月11日,市政府下发青政字[1999]38号《关于将核疗养院交由市卫生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称:“根据《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交接核疗养院的协议》,核疗养院已于1999年7月16日整建制划归我市。为进一步推动区域卫生规划的实施,满足东部新区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的需要,市政府决定:将划归后的核疗养院成建制交由市卫生局管理,并在此基础上组建东部医院。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计划、财政、规划、卫生、国有资产管理、编制等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交接核疗养院的协议》的要求,共同做好交接工作。二、市计划、财政、规划、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提出在核疗养院的基础上组建东部医院的可行性论证意见。三、市卫生局要切实做好核疗养院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以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四、市卫生局负责改造、建设东部医院的具体工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确保该项目如期完成并尽快投入使用。”
  1999年9月6日,被告市卫生局下发青卫发[1999]91号《关于接管核疗养院的通知》,称:“核疗养院、局属各单位:根据市政府《关于将核疗养院交由市卫生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市编制办公室《关于将核疗养院改建为东部医院的批复》,经研究决定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原核疗养院由我局管理后,暂称“青岛市东部医院”,待改造扩建为综合医院后再正式定名。二、东部医院暂以目前在册人数304名为编制控制数,院级领导职数暂定3职,经费由市财政差额拨款,待综合医院建成后重新进行‘三定’。请东部医院根据本通知办理更换印鉴等有关事宜,并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3个月内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核疗养院整建制交由被告市卫生局管理后,组建的被告东部医院仍占用原核疗养院地址,使用的土地和房屋仍是原核疗养院的土地和房屋,东部医院的负责人也仍由原核疗养院的负责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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