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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友卤制品厂诉柏代娣商标侵权纠纷案

  1.工商登记及变更登记资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卫生许可证》,用以证明被告是合法经营;
  2.有关“天贵”牌“茅山老鹅”的报刊宣传资讯,马兴义、蒋永玲、程巧玲等证人的证言,用以证明早在原告注册“茅山”商标之前,被告就把“茅山老鹅”、“茅山草鸡”作为自己产品的名称使用,并使之享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被告在自己产品上使用的是“天贵”商标。
  法庭主持了质证、认证,经质证,双方当事人都对对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审理查明:
  被告柏代娣经营的美味饭店,位于句容市茅山风景区内。自1995年开始,柏代娣的丈夫王天贵就腌制咸鹅、咸鸡,作为饭店菜肴兼对外销售。由于美味饭店的咸鹅、咸鸡口味好,王天贵及其腌制的老(草)鹅、草鸡有了一定声誉,逐渐成为远近闻名的具有地方特色的一种腌制食品。至2001年,柏代娣开始以印有“茅山老(草)鹅”、“茅山草鸡”字样的包装袋出售鹅、鸡腌制品。2001年5月26日,《句容日报》以“王天贵小手艺打开大市场”为题,报道了美味饭店制作、销售“茅山老(草)鹅”的有关情况。
  原告联友厂是2001年8月成立的私营独资企业,主要从事禽畜产品的加工、腌制,真空包装系列销售,家禽批发、零售等业务。2002年11月28日,国家商标局核准联友厂申请注册的“茅山”文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商品,即板鸭、死家禽。此后不久,联友厂发现被告柏代梯经营的鹅、鸡腌制品,其外售包装上印有“茅山老(草)鹅”、“茅山草鸡”字样,即以柏代娣侵犯“茅山”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侵权之诉。审理期间,柏代娣已主动停止使用印有“茅山老(草)鹅”和“茅山草鸡”字样的包装。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原告联友厂合法取得的“茅山”注册商标专用权,应该依法予以保护。被告柏代娣在同类商品上突出使用“茅山”字样,构成对联友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故对联友厂关于柏代娣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早在联友厂申请注册商标之前,柏代娣就使用“茅山老(草)鹅”、“茅山草鸡”包装袋;联友厂申请注册商标后的短时间内,柏代娣主动停止了使用该包装物,客观上不太可能给联友厂造成经济方面的损失,因此对联友厂关于柏代娣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6日判决: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柏代娣不得再使用印有“茅山老(草)鹅”和“茅山草鸡”字样的包装,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联友厂赔礼道歉(到期如拒不履行,法院将在市级以上报刊上刊登本判决书,所需费用由柏代娣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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