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周德隆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周德隆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裁判摘要】
  一、违反与原单位的保密约定,伙同他人利用原单位专利技术以外不为公众知悉的工艺技术信息,生产与原单位相同的产品,并给原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刑法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按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二、明知他人违反与原单位的保密约定,仍伙同其利用掌握原单位专利技术以外不为公众知悉的工艺技术信息,生产与其原单位相同的产品,并给其原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刑法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按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周德隆。2003年4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伟明。2003年4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陶国强。2003年4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德隆、陈伟明、陶国强侵犯商业秘密案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03年8月29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00年10月,被告人周德隆明知“刺孔型干爽网面”的生产技术和设备是上海亚恒网面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恒公司)的商业秘密,仍违反该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与被告人陈伟明共同商议,利用周德隆掌握的“刺孔型干爽网面”的生产技术和设备的信息,由陈伟明注册成立宁波市江北伟隆网面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隆公司),生产与亚恒公司相同的“刺孔型干爽网面”。同年年底至2001年4月期间,周德隆向伟隆公司提供了亚恒公司研制的“刺孔型干爽网面”模片样品,并通过他人加工复制。同时,周德隆又伙同陈伟明、被告人陶国强等人,先后赴浙江的海宁万方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公司)、湖州杰森实业有限公司液压机床厂(以下简称杰森机床厂);分别订购了与亚恒公司相同的主要生产设备YH-600型压花机2台、FQH-600型分切机1台、YY32-50A型四柱液压机1台。陶国强明知“刺孔型干爽网面”的生产技术和设备是亚恒公司的商业秘密,仍违反该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利用其掌握的该公司专有生产技术负责验收,对压花机、分切机等生产设备进行安装、调试、检测。2001年7月至2003年3月24日期间,伟隆公司利用亚恒公司的商业秘密,生产与该公司相同的“刺孔型干爽网面”,并以低价销售给天津依依卫生用品厂等多家单位,产品销售量共计101.705吨,获利20万余元。致使亚恒公司的同期销售量减少96.495吨,直接损失达108万余元。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