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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顺公司诉永新公司等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案

万顺公司诉永新公司等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催告对方履行的当事人应当是守约方,处于违约状态的当事人不享有基于催告对方仍不履行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
  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须以解除权成就为前提,解除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否则不能引起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民一终字第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万顺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旭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小建,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平,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NOVEL INDUSTRIES COMPANY LIMITED)。
  法定代表人:曹其东,董事。
  委托代理人:崔国富。
  委托代理人:赖桂兰,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义乌永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志强,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万顺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上诉人永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合作开发协议纠纷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浙法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00年12月14日以(2000)民终字第62号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重审程序中于2001年5月15日追加义乌永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并于2003年5月6日作出(2000)浙法民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上海万顺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万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小建、朱平,被上诉人永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赖桂兰,原审第三人义乌永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2月7日,永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前身为永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及永新投资贸易有限公司,1996年1月4日变更名称为永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一并简称为永新公司)与义乌市政府签订了《关于经济技术合作意向书实施问题的协商备忘录》,主要内容:1.关于义乌造纸厂搬迁改造及房地产开发问题。义乌方面赞成永新公司提出的关于“将义乌造纸厂现有大部分厂区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建成一座类似于香港的太古城那样的,具有显著地方特色和现代化城市气息的园区,对外公开招商、拍卖,并以土地使用权招商出让的大部分资金用于扶植义乌造纸厂实现产品结构调整,上其他工业项目,同时以小部分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启动资金,把二者结合起来,综合考虑”的思路;2.义乌方面对永新公司所提的彩印、包装及真空镀铝项目都表示有极大的兴趣,并将尽快组成专门班子就上述三个项目的产品方向、规模深度、市场前景等进行必要的调研分析,然后根据市场状况及资金实力等选择其中的1—2项,采用双方合资的方式共同进行开发,永新公司对上述选中的项目负责技术及设备引进,合资方式及出资比例等届时再进一步协商;3.永新公司建议义乌方面以一家综合性的实业公司直接与永新公司接洽实施,并请市政府在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义乌方面答应回去研究后尽快予以落实。3月31日,绍兴轻纺帐号115014906288汇入义乌绒毛化工总厂1000万元。4月12日,义乌绒毛化工总厂汇给上海万顺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为万顺公司)1000万元。4月14日,万顺公司汇入永新公司北京办事处1000万元。4月23日,南汇农行汇给义乌农行1000万元。4月26日,义乌农行汇给义乌绒毛化工总厂1000万元。4月27日,义乌绒毛化工总厂汇给万顺公司1000万元。4月28日,义乌市政府(甲方)与永新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1.原无偿拨给义乌造纸厂的约8万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位置和准确面积,根据规划图纸确定)由甲方负责收回,并以优惠的出让方式协议出让给乙方,供乙方开发商服、住宅楼,出让土地使用权年限,按国家规定确定;2.出让地块为每亩65万元,签订协议时,乙方付定金1000万元,签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再付2000万元,其余地价款在签订之日起七个月内全部付清;3.乙方应自负受让地块内的三通一平、绿化、小区道路建设费。工人路段的建设配套由乙方全负;化工路、义东路在原造纸厂相关路段的建设费乙方负担一半,小区内水电增容费由乙方自负;4.甲方应保证在正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五个月内负责将出让土地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拆除、搬迁完毕;5.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小区规划要点及有关指标,编制小区高层的详细规划,由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6.双方共同出资创办国内第一流的印刷企业,总投资在4000万元以上,投资比例暂定为甲方70%,乙方30%,双方共同努力争取二年内建成投产;由于乙方的责任,如合资项目未能办成,土地出让地价款按每亩85万元计算,且据此计算全部地价款付给甲方后,甲方才给予乙方办理转让房地产的有关发证手续;由于甲方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给予补偿;7.新办合资企业所需工人,应优先从原造纸厂职工中选择,新置印刷设备所需美元由乙方负责调剂。同年5月4日,永新公司(甲方)与万顺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1.甲方负责与义乌市土地管理局根据义乌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试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订立原义乌造纸厂约8万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以甲方名义在义乌市成立本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公司;2.甲方负责在本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中,办妥与义乌市有关当局的一切前期手续,及协调有关出现的问题;3.乙方负责筹措资金,并根据甲方与义乌市土地管理局签订的合同及有关协议规定,支付全部地价款(支付办法按有关合同规定时间);4.乙方应根据有关规定,自负受让地块内的三通一平、绿化、小区道路建设费及水电增容费;5.乙方应根据义乌市土地管理局提出的小区规划要求及有关指标,编制小区高层的详细规划,由义乌市有关当局批准后方可实施;6.根据甲方与市政府的协议,甲方在新建的印刷企业(总投资4000万元以上)占股30%,投资约1500万元,该项资金加入房地产项目内的土地成本;7.在甲方注册的房地产公司内,乙方派员参与管理,并全面负责财务工作;8.甲、乙双方在开发房地产项目中的利润分成,甲方60%,乙方40%。协议最后载明该协议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不得违约。同一天,永新公司支付义乌市土地管理局定金1000万元。此后,万顺公司指派楼仁耀、张其镇参与义乌永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994年6月23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外经贸资浙府字(1993)5595号批准书批准设立,1993年12月15日,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中载明企业类型为外商独资经营,注册资本美金300万元,总经理何志强,副总经理贾三弟。该公司设立前成立了义乌香港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筹备处,以下一并简称为义乌永新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楼仁耀、张其镇被义乌永新公司聘为顾问,张其镇任销售部经理,向义乌永新公司领取工资。副总经理余建军,主管办公室、财务部并兼任办公室主任、财务部经理。义乌永新公司于同年5月开始预收房款。同年6月10日,永新公司与万顺公司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1.主协议第6条修改为:甲方在新建的印刷企业(总投资4000万元以上)占股30%,按30%的实际投资计算,但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列入土地成本;2.主协议第8条利润分成修改为甲方55%,乙方45%。补充协议同时载明该补充协议与主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同年8月2日,义乌市土地管理局(甲方)与义乌永新公司(乙方)签订了义地合字(1993)第34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载明:1.出让地块座落于化工路10号(原义乌造纸厂厂址),面积121.5亩,土地用途为商服、住宅综合开发,居住用地70年,商服综合用地50年,1996年12月底前建成完工;2.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亩65万元,总额为7897.5万元,签订合同时,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定金1000万元,签订合同之日起二个月内再付2000万元,其余地价款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六个月内全部付清,逾期未全部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定金不予退还,并有请求违约赔偿的权利;3.乙方应自负受让地块内的通讯、供电、供水、排水、绿化、道路各类公共设施配套费;工人路穿越原造纸厂厂区地段的道路建设按城建规划要求由乙方负责实施,费用由乙方全负(包括给排水、排污、电缆通讯、道路照明及绿化费等),并需按建设程序验收;化工路、义东路、规划10米路(未定名)与出让地块界临地段的筑路费乙方负担一半,出让地块内的水电增容费由乙方自负;4.甲方应保证在正式签订合同后五个月负责将出让地块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拆迁完毕。1993年8月4日,万顺公司汇入义乌永新公司11.28万元。8月7日,义乌永新公司按万顺公司的指令支付给义乌农行1000万元及利息10.56万元,余额7200元退回给万顺公司,1994年6月28日,万顺公司出具了收到该7200元的收据一份。1993年8月12日、11月8日,义乌永新公司分别支付土地出让金540万元、1260万元。同年11月18日,义乌永新公司通过万顺公司向上海阳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阳明公司)借款600万元。同年12月18日、24日、28日、31日,义乌永新公司分别支付给阳明公司、金华市农行国际业务部、义乌服装公司71万元、29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合计600万元,付清了欠阳明公司的债务。1994年1月13日,义乌永新公司支付万顺公司利息20万元。1994年1月28日,义乌市审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义乌永新公司的验资报告,其中载明投资方于1993年4月22日从北京永新公司汇入中国建设银行义乌市支行1000万元,系经营资金,该验资报告认为,义乌永新公司实际到位资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1994年4月1日,永新公司代表何志强发函给万顺公司(该函以下简称为“4.1函”),主要内容为:1.根据1993年5月4日协议书第三条,万顺公司应在6个月内(1993年8月2日—1994年2月1日)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7897.5万元和三通一平等各类费用800万元以上;2.万顺公司未按协议书执行,带来极大的困难,在信誉上造成不良影响,义乌市政府多次催促,必须加快工作进程,广大购房户迫切要求早日动工,永新公司多次催促万顺公司早日汇款,但始终未能履行协议;请你公司在本月15日前,把以上应支付的资金汇入义乌永新公司,如不能按时把资金汇入指定的银行,则作为你公司自动解除协议。1994年4月5日、5月20日、6月3日、9月26日、1998年7月7日,义乌永新公司分别支付土地出让金10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922万元、31.8133万元。1999年9月6日,原义乌市土地管理局局长朱海证实:义乌永新公司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定金1000万元,第二期出让金基本上按时支付;此后,义乌永新公司提出出让面积中,部分土地被公共建筑占用,要求重新丈量面积后付清全部出让金;后经土地管理局核实面积后,确有此事,故对其延交出让金,没有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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