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诉高知先、乔永杰过失致人死亡案

  案发后,被告人乔永杰逃离现场,后被群众扭送给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被告人高知先当晚逃往西安,后于2002年6月1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乔占民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其爱人李振玲与高知先交接月亮船幼儿园的过程;
  2.月亮船幼儿园的转让协议、月亮船幼儿园的注册证;
  3.证人赵建林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其了解乔永杰驾驶技术不行,曾劝说高知先不要让乔永杰开车接送幼儿园儿童;
  4.证人常喜花、李会敏、王爱英、王红军、张凤霞、宋万全、王建芳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月亮船幼儿园接送儿童的面包车着火经过;
  5.火灾现场勘查记录、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现场照片,证实起火原因;
  6.刑事技术鉴定书、辨认笔录、DNA指纹鉴定报告书等,证实车上人员伤亡情况;
  7.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出具的证明,证明乔永杰被抓获和高知先投案的经过;
  8.证人海慧岭、海慧杰、马福军的证言,主要内容是:事发后将乔永杰扭送给公安人员的经过;
  9.二被告人的年龄证明;
  10.被告人高知先的供述;
  11.被告人乔永杰的供述。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庭审中,被告人高知先的辩护人提供了幼儿园老师刘艳丽的证言,主要内容是:高知先租车后曾让乔永杰去修车,乔永杰在驾车再次送儿童时汽车着火;证人赵宏宾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02年6月14日晚高知先租其车辆时说,叫其帮助送幼儿园的全部儿童。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认为:
  刑法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被告人高知先、乔永杰对豫A55345号面包车起火后烧死4人、烧伤2人这一严重危害后果虽然都有过失,但刑法对二被告人的过失都另有规定,因此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刑法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对二被告人行为的定性不妥,应当纠正。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