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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诉高知先、乔永杰过失致人死亡案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诉高知先、乔永杰过失致人死亡案


【裁判摘要】
  幼儿教育单位的负责人明知本单位接送幼儿的专用车辆有安全隐患,不符合行车要求,而不采取必要的检修措施,仍让他人使用该车接送幼儿,以至在车辆发生故障后,驾驶人员违规操作引起车辆失火,使被接送的幼儿多人伤亡,该负责人的行为构成刑法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知先。
  被告人:乔永杰。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高知先、乔永杰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知先在任幼儿园园长期间,明知该园的面包车车况差,急需检修,仍要求被告人乔永杰驾驶该车送儿童回家。途中因油路不畅,乔永杰违规操作,引起汽车着火,造成烧死4人、烧伤2人、烧毁汽车一辆的严重后果。高知先、乔永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高知先犯罪后投案自首,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知先辩称:事发当天,其没有让被告人乔永杰继续开车送幼儿园的孩子。高知先的辩护人提出:(1)高知先不可能预见到汽车会着火并造成乘员人身伤害的后果;(2)高知先更不存在轻信能够避免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过失心理状态;(3)车况不好与致人死亡的危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高知先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被告人乔永杰辩称:其是遵照园长高知先的命令开故障车送孩子的,该行为不能构成犯罪。乔永杰的辩护人认为:乔永杰作为受雇人员,只能执行园长命令;其行为即使构成犯罪,也只能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并且应当比照高知先的罪行从轻处罚。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2年6月2日,被告人高知先接管郑州市中原区大岗刘乡石羊寺村月亮船幼儿园任园长,负责全面工作;被告人乔永杰是该幼儿园雇用的司机。高知先明知该园用于接送幼儿的豫A55345号松花江牌面包车车况差,油路不畅,急需检修,仍要求乔永杰驾驶该车接送幼儿。6月14日19时许,乔永杰驾驶该车送第一批幼儿回家途中,车辆出现故障,打不着火,无法将车上儿童送回家,遂打电话将此事通知给高知先。高知先与孟辉军骑摩托车赶到现场后,见车辆仍未修好,由于时间较晚,高知先就到附近租了一辆车,将留置在故障车内的儿童全部送走,要求乔永杰和孟辉军继续修车,修好后送园内其他幼儿。乔永杰和孟辉军对豫A55345号车进行简单维修后,又开车回到幼儿园接上第二批幼儿送回家。途中因油路不畅,乔永杰让孟辉军用手扶着一塑料油壶,采取用油壶直接向该车汽化器供油的违规操作方法继续行驶。豫A55345号车行至中原区须水镇宋庄五队时,由于汽化器回火,引起汽车着火,将车上的王奥迪、杨姗姗、赵龚杰等三名儿童当场烧死,孟辉军严重烧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王杰、谷世兴等两名儿童被烧成重伤,面包车被烧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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