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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诉尚荣多等人贪污案

  被告人尚荣多及其辩护人提出,尚荣多等人提取20万元,是用于重奖招生办有贡献的人员,是正常的履行职务行为;被告人李域明的辩护人提出,学校确有奖励政策。经查,本案证据证明,尚荣多、李域明和彭义斌共谋提取20万元的目的,就是要三人私分,而非用于奖励招生工作人员。故尚荣多、李域明及其辩护人的这一辩解和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被告人尚荣多及其辩护人提出,尚荣多取走的5万元,是用于给相关单位领导拜年,不构成贪污罪。经查,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尚荣多是以单位名义将此款送给有关领导,至于其个人如何使用此款,则是对赃款的处分,不影响赃款的性质。尚荣多及其辩护人的这一辩解和辩护意见没有证据支持,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域明的辩护人请求对李域明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采纳。
  据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日判决:
  一、被告人尚荣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被告人李域明犯贪污罪,减轻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三、对被告人尚荣多的违法所得10万元、被告人李域明的违法所得6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尚荣多、李域明不服,均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尚荣多的上诉意见是:他是依照商专校务会的授权,将20万元用于重奖在招生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是正常的履行职务行为;发放完成招生任务奖5.7万元,是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的,不属于侵占公有财物;其中的5万元,他在向有关人员拜年送红包时使用了,只是由于这些人与本案存在着利害关系,故作证否认,但这些否认收红包的证言,证明力不足。他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不构成贪污罪。
  李域明的上诉意见是:“点招费”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乱收费项目,是学校的非法收入;将这笔来源于学生家长的非法收入用于重奖有贡献的人员,是商专校务会研究决定的;故将“点招费”作为奖金分配的行为,侵犯的只是学生家长的私人财产所有权,没有侵犯国有财产的所有权,不构成贪污罪。另外,其有自首情节,一审没有考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学校在招生工作中收取“点招费”。原商专校务会违反这一规定,擅自决定收取“点招费”,并决定将其中一部分用于奖励招生工作人员,情况属实。“点招费”是原商专以学校名义违法收取的费用,在行政主管部门未对学校的乱收费行为进行查处前,这笔费用应当视为由原商专授权学生处管理的公共财产,即公款。被告人尚荣多、李域明等人共谋截留并侵吞该款的行为,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构成贪污罪。
  2001年3月12日的商专校务会会议纪要证明,该校校务会在研究2000年招生工作奖励办法时,确实形成了同意以“点招费”适当奖励在招生工作中表现突出者的意见。但这个意见不能证明,被告人尚荣多、李域明等人从此获得了隐瞒“点招费”实际收支情况并将其中20万元私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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