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严先贪污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2)刑复字第57号
被告人严先,男,195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大专文化,原系重庆弹簧厂厂长,住重庆市渝中区五四路41幢附3号,1998年4月17日被逮捕。现在押。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严先犯贪污罪一案,于1999年2月26日以(1998)渝一中刑初字第4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严先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宣判后,严先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4日作出(1999)渝高法刑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5日以(2000)渝一中刑初字第5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严先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宣判后,严先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8日以(2001)渝高法刑终字第4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1994年12月,被告人严先被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从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派到原重庆市机械工业管理局所属的集体企业重庆弹簧厂挂职锻炼,担任副厂长。1996年1月18日,严先经重庆弹簧厂职代会选举,并经原重庆市机械工业管理局批复同意担任该厂厂长。
1994年12月,被告人严先利用担任重庆弹簧厂副厂长的职务便利,擅自以本厂名义在重庆储金城市信用社开立由其本人控制的银行帐户。同年12月29日,严先谎称预付重庆市机械工业管理局门面工程款,从本厂出纳处领取金额为13万元人民币的转帐支票1张,将款转入上述银行帐户,由个人占有使用。
1994年12月30日,被告人严先要求本厂财务人员以预付重庆市西园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的名义一次性下帐人民币564640元,并分次支付、冲减。但严先并未将该部分款项付给重庆市西园建筑工程公司,而是于1995年1月3日至3月30日,先后6次从本厂出纳处领取共计564640元人民币的转帐支票6张,将此款转入上述银行帐户,由个人占有使用。
1995年11月,被告人严先以本厂将与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合资生产弹簧等为由,要求本厂财务人员以归还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垫款的名义,一次性下帐人民币1179397.46元。但严先并未将上述款项付给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而是先后利用担任重庆弹簧厂副厂长、厂长的职务便利,于1995年12月19日至1996年6月,8次从本厂出纳处领取转帐支票、现金支票共8张,采取转帐、提取现金方式将其中579397.46元人民币据为己有;于1996年4月至7月,以转帐等手段,将其中30万元人民币从本厂帐上转出,并通过他人提出现金,据为已有。同年9月,严先携款潜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