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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萍诉中牟县交通局行政赔偿纠纷案

  审理中被告的代理律师又提出:(3)原告用狭窄的小四轮拖斗运猪,每个拖斗内装生猪10-11头,运输途中肯定会挤压,不是拖斗倾斜才造成挤压。扣车时正值秋高气爽,气温不足24℃,扣车地点是通风透光的旷野。在这样的环境下,原告说生猪因中暑死亡,证据不足。再有,扣车地点离原告要去的生猪收购点不足200米,原告本应能设法把生猪送到收购点,却在3个小时以内不采取任何措施,眼睁睁地看着生猪死去,坐视损失扩大,不可思议。(4)原告在党庄村把生猪卖给开封贸易实业公司,所有权已经转移。运抵开封后的生猪死亡,与原告无关,原告不能就此请求赔偿。
  被告提交如下证据和执法依据:
  1.1997年7月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内容是:“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仍实行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公路养路费必须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公路养路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发给公路养路费收讫标志;公路养路费收讫标志应当放置在车辆的明显位置。没有公路养路费收讫标志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2.1995年9月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内容是“不按规定缴纳或逃缴、拒缴公路养路费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车辆,待其接受处理后,立即放行车辆。”
  3.1994年6月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河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内容是:“对漏、拖欠、拒缴、抗缴养路费及未审验的车辆,现场不能及时处理的,养路费征收稽机构可以暂扣车辆及牌证,签发《公路养路费违章车辆(证)暂扣凭证》及《交通行政现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其自被扣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养路费征收稽机构接受处理。”
  4.《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征通字第16-18号)。
  5.《暂扣车辆凭证》(扣字第16-18号)。
  6.询问王书田、张军民、王老虎等人的笔录。
  7.《交通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结字第1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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