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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世伟不服靖远县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除确认了一审认定的事实以外,还查明:1997年11月18日,清算组向被上诉人县政府所作的请示称:经清算组清算,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刺绣厂资产值为74.85万元(不包括土地)。通过县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协调,县拍卖委员会1997年11月6日会议研究同意采用协议出售的办法,出售价格为116万元(包括土地)。其中,南街市场出售给靖远县国家税务局,价格为80万元(包括土地);西街厂区出售给服装行,价格为36万元(包括土地)。出售转让资金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和职工安置费用。
  1999年3月1日,靖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服装行进行注册登记,并颁发了靖工商个字5295号营业执照。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既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必须合法,也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合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违法现象,法律必将不予维护。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织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第二款规定:“清算组织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0条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第246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成立破产清算组织的,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由破产清算组织提出,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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