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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

  二、被告国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原告杜邦公司赔偿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调查取证费2700元;
  三、驳回原告杜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国网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理由是:一审认定域名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商标权人有权以域名的方式使用自己的驰名商标,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注册的域名只在计算机网络中使用,不会引起公众对其出处的混淆;上诉人没有妨碍被上诉人在计算机网络中使用自己的商标进行商业活动;不能因上诉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方面与“dupont”无关就认定上诉人有恶意;上诉人没有利用被上诉人的商誉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上诉人没有违反民法通则四条商标法三十八条第(四)项、反不正当竞争法二条第一款和巴黎公约第四条规定的行为,一审法院适用以上法律和国际公约作出判决,是错误的。
  杜邦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24号《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见本刊2001年第四期)。其中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释〔2001〕24号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对“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一审判决主文第一条判处国网公司“撤销其注册的‘dupont.com.cn’域名”,提法虽然不同,但本意一致,且该判决是在法释〔2001〕24号司法解释公告施行前作出,故不予变更。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01年11月15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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